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中国环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环境服务业商会

 章

 程

 全国工商联 环境服务业商会

 7 7 月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环境服务业商会 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Environment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CESIA),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环境服务行业及相关行业会员组织。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订本章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路线,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遵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会员素质,为促进环境服务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同意成立,接收全国工商联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一条

 宣传、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行或参与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促进会员和相关行业间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要求,遵守外事纪律,促进和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交往,促进会员国际经贸交流和合作;加强和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联络,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会员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 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主动参与工商联开展活动。

 第八条

 承接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认可本会章程,推行会员义务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能够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企业入会申请经同意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工商社团和其它相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同意后,

 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同意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它和本行业相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工商界人士,能够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 十 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 十一 条 实施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标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二 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经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 三 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应意见、要求和提议; (三)参与本会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十 四 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实施本会决议; (三)按要求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 六 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它相关关键事项。

 第十 七 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关键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 八 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需时能够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 九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实施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通常不超出会员总数二分之一。其关键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相关关键事项。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关键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 一 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能够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许可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法,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同意。

 第 二 十 二 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通常不超出理事总数二分之一。它职权是:

 (一)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关键工作事项; (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决定聘用本会声誉会长、声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 三 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关键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四 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五 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关键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 二 十 六 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通常不超出 65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通常不超出 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 七 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帮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负责本会财务。

 第二十 八 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二年。会长标准上不连任。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经过,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实施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常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经过。实施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帮助会长主持会务。

 会长、实施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依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 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经过,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聘用。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责任人,商会下设机构责任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关键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员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聘用; (四)处理会长交办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 一 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依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三 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四 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 五 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六 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全国工商联指定审计机构审计,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收全国工商联指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汇报。

 第三十 七 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关键责任人之前需接收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汇报。

 第三十 八 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三 十 九 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确定。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 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经过先予实施,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 一 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 15 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 二 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三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 四 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 五 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六 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四十 七 条

 本章程经 7 月 17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 十 八 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 四 十 九 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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