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钢筋

 编号:

 FGHT- - 9

 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浴室工程

 钢筋

 材料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航空管理学院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郑州市金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所需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品种 材质 规格 单价 提货地

 线材 Q235 6.5-10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Q235 12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盘螺 HRB400 8-10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螺纹 HRB335 9 米定尺 12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14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16-25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螺纹 HRB400 9 米定尺 12 后附清单(8 月 10 日)

 郑州

  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3.1 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施工

 的 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洗浴中心 工程或甲方仓库所在地及负责在交货地卸车(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并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外观、性能等方面)、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乙方应保证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或仓库的一切材料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和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乙方。

 3.3 材料运送的限制 乙方的员工应遵守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开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藉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四条

 交货时间

 4.1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4.1.1 乙方供应范围内的各种材料等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使用前预计足够时间(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4.1.2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材料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等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供应一切合同要求的材料等。

  4.1.3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4.2 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

 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

  4.3 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

 第五条

 甲方工作

 5.1.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且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5.2 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

 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含卸车场地及现场运输道路)。

 5.3.在乙方所供材料出现问题后在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工作

 6.1 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及时、齐备配

  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配合卸车。

 6.2 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各种技术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钢材产品应为安钢、邯钢、首钢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6.3 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 100%,并需在材料进场验收的同时提供材料的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材质证明书,且材质证明要和现场进料单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损失。

 6.4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验收

 7.1 进厂检验 7.1.1 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7.1.2 乙方应在产品进场至少 2 小时前通知甲方准确的进场时间。

 7.1.3 材料进场后甲方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将负责材料退

  场,并承担由此造承担的甲方损失。

 7.2 乙方必须在交货前对材料的品质、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 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 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7.3.1 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自

 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 工期条款处罚。

 7.3.2.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日期多于 8 天以外,乙方须负责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

  及仓库租用费用。

 7.3.3.供应时间晚于约定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

 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7.3.4.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

 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

 赔偿。

 7.4. 材料进场时,乙方应提供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等资料及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

 第八条

 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结算

 8.1 产品价格:

  按照厂家发布的出厂价格通知每吨上浮 30 元(要求盖有安钢厂家公章)。

 8.2 说明:产品的单价如须调整,参照本合同文件,结算量按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而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旦签定,产品的单价就视为包括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及劳务,无论该杂项及劳务是否表明于本合同中。

 8.3.1 货款的结算:

  ±

  0 0.00 以下可垫付 0 100 吨钢筋,超出部分按到场量结算。主体每 0 50 万元费用结算一次,每次结算费用不少于 0 20 万元。每吨单加运费和卸车费 0 40 元。

 第九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9.1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并 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损失均 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 乙方对所供材料应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 乙方不能以中标价格供应中标种类或数量,引致甲方不得不从外部市场购买时,甲方有权按其间的差价从投标保证金中双倍扣除;乙方并应承担由此造成

 的甲方的一切的损失; 10.3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

 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

 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

 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0.4 对于因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一切原因造成的、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一切源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或灭失,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5 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仍需要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 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乙方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对此逾期交货 部分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支付款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并应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及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 效。

 11.2 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 2004

  年

 7

 月 30 日谈判记录制定,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4 本合同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李伟玉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938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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