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细沙石粉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377

 0 2020 年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细沙石粉采购项目

 货物类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

 LNHS[2020]083

 采购单位:

 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细沙石粉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采购公告

 ................................ ...........................

 1 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 ..................

 4 4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 .........

 20

 第三章

 货物需求

 ................................ ...................

 38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9

 第五章

 评审办法

 ................................ ...................

 40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 ....

 47

 2020 年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细沙石粉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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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2020 年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细沙石粉采购项目

 采购公告

 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 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对 2020 年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细沙石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NHS[2020]08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号 包组名称 主要技术要求 数量 01 细沙 详见磋商文件 以最终发生量为准 石粉 详见磋商文件 以最终发生量为准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名称 2021 年 2 月 11 日以前结算全部或部分细沙石粉款执行下列单价(上限)

 细沙 92 元/m3 (虚方)

 石粉(0-5 铺砖用)

 38 元/m3 (虚方)

  注:以上单价为固定单价:含 3% 增值税、运输费、 装卸费、 风险费。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6.1 具有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纳税缴款凭证; 6.2 具有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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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3 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四、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 、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0 年 05 月

 12

 日 8:00 时起至 2020 年 05 月

 18

 日 17:00 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现场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

 500

  元/本,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投标保证金 5000.00 元,于开标前交至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磋商文件领取方式: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到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下同)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证合一(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或单独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凭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以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盖有电子印章的无效)到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报名成功后,代理公司发放电子版磋商文件。(对于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清楚、不完整材料的,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拒绝受理)。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会议时间:2020 年

 05

  月

 25

 日 14:00

  时(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及磋商会议地点: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

 八、公告期限及 发布 媒介

 公告期限:2020 年 05 月 12

 日至 2020 年 05 月

 18 日

 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锦州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 九、质疑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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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142633331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

 项目联系人:栢先生

  联系电话:13841638863 传真:0416-3804777

  邮箱地址:LNHSZTB@163.com

 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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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锦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电

 话:

 15142633331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 联系人:

  栢先生

  电

 话:

 13841638863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否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1.3.7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没有 1.3.8 是否有《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否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1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 10.3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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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

 13.1 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5,000.00 元 2.磋商保证金缴纳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4.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5.账户信息:

 保证金递缴帐户名称: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锦中支行; 银行帐号:410100681241610; 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 联系电话:0416-3804777。

 6.保证金退还方式:采购活动结束后,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416-38047776.其它:磋商保证金须在开标前递交至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并及时与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进行核对,内容:供应商的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及标段等情况。供应商未能及时与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递交磋商保证金后将递交凭证复印件装入响应文件中。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电子文档

 1

 份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

 3 人组成,其中经济类专家 1 人,技术类专家 2 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不需要提供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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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2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推荐 1-3 名成交候选人。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人

  采购人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7.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及履约验收费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1)代理费支付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及与采购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2)专家评审费及履约验收费支付标准:按实际支出情况。

 支付形式:现金或转账。

 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41.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 联系单位:辽宁省禾山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16-3804777 通讯地址: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 99-24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磋商公告、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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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二

 总则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 1.1 条。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 1.2 条。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表 1.3.4 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表 1.3.5 条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

 若供应商须知表 1.3.5 条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 若供应商须知表 1.3.6 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7 若供应商须知表 1.3.7 条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8 若供应商须知表 1.3.8 款中写明要求采购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产品及伴随服务,且该要求在第五章 评审方法 附表 2 符合性审查表中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的。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及伴随服务为非《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产品、服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 如供应商须知表 1.4 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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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 1.4.8 条。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 2.2 条。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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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4. 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 4 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5.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 6.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 供应商须知表 6.1 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 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 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采购文件

 8. 采购文件构成

 8.1 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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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 响应范围

 10.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 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表 10.3 条中载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五章“评审办法”第 4 条“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 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 响应文件构成

 ★11.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 11.3 条。

 ★ 12. 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 报价应为响应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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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 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 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13. 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 36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7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8 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 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 14. 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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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4.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 15. 响应有效期

 15.1 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 15.1 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 16.1 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

 ★16.2 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 1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 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 拒绝接收。

 ★ 18.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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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8.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 18.1 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 18.1 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 19. 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绝接收。

 19.2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 20. 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 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 21. 组建磋商小组

 21.1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 21.2 条。

 ★ 22. 资格审查

 22.1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 22.2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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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 22.2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 无效响应。

 22.3.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无效响应。

 22.3.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 23. 符合性审查

 23.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 无效响 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3 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 样品及演示

 24.1 供应商须知表 11.3 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 24.1 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 11.3 条。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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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 26. 磋商

 26.1 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 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 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 27. 最后报价

 27.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本须知第 27.2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7.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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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7.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 28. 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 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 比较与评价

 29.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 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 29.2 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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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

  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 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贫困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提交了《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6 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 30. 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 27.2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31.1 除第 34 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 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 31.2 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 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 32. 保密原则

 32.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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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 33 条。

 ★ 34. 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成交通知书

 3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36. 签订合同

 3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

 ★ 37. 履 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 37.1 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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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 38 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 廉洁自律规定

 39.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 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 质疑与接收

 4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 41.3 条。

 42. 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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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4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5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6 7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7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 11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按供应商须知表 1.3.4 要求描述)

 12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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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9 2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报价一览表 10 4 分项报价表 11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12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7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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