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目 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 第一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1 第一节 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1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定义及其特点 2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4 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5 第二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6 第一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种类 7 第二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及其考核 8 第三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8 第三章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 第一节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9 第二节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12 第三节 应急预案演练 13 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13 第一节 事故分类 13 第二节 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 14 第三节 事故的调查 15 第四节 事故处理 15 第五节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17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23 第一节 锅 炉 23 第二节 压力容器 34 第三节 压力管道 55 第四节 电 梯 68 第五节 起重机械 76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第一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所谓特种设备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组织控制和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设备的和谐,实现特种设备在各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的安全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等各个环节。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较多,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如在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需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目前,我省的特种设备数量近40万台,总量居全国第3位,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并且以每年约15%的速度增长。由于特种设备数量大,使用范围广,不少生产、使用者安全意识较差,因此,在近几年,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相对稳定的同时,仍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甚至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成功经验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有效地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各个环节严格的管理,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通过多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安全管理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具有使用证,作业人员特证上岗;
对特种设备应申报检验;
生产、使用单位应制定科学有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定义及其特点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列为特种设备种类范围的七种设备,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影响公共安全;
二是“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和较大社会影响,潜在的危险性较大。

二、特种设备管理的特点 (一)、特种设备进行目录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其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设备实行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测检验实行行政许可,这是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必须遵守的。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生产单位的许可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4)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关于使用单位的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特种设备登记标志。

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4.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条例》中也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逐步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地克服不讲责任、职责、工作效率与经济效果地不良现象。因此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落实执行,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

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错综复杂,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4)、事故应急救援 (5)、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6)、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在我国,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一、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二、 企业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a)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势共同发展的今天,特种设备的所有者既可能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个体私营者,特种设备的管理已趋向多元化发展。因此,安全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其不同的内容。就其企业管理而言,都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自身结构特点,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电梯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业类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一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种类 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的性质特点,对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安全运行的相关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种类及其项目如下:
序号 作业种类 项目 1 锅炉作业 锅炉操作 水处理作业 2 压力容器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
气瓶充装 氧舱维护 3 压力管道作业 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
4 电梯作业 机械安装维修 电气安装 电气维修 电梯司机 5 起重机械作业 机械安装维修 电气安装 电气维修 司索 6 客运索道作业 安装 维修 司机 编索 7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安装 维修 操作 8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司机 维修 9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承压焊 结构焊 10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维修 11 特种设备管理 锅炉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及其考核 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一般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至少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五)
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及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用人单位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考核,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

第三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是人机——环境的协调。因此,具备一定技术素质的作业人员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特种设备用人单位有法定责任和义务,雇用或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的作业和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人雇用(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用人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如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获取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外,还要求作业人员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每台设备都有其具体的操作要求,包括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为保证安全,使用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无论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处理,或者是否已经处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者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填写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自动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在任何工业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尤其是随着现代工业地发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巨大能量和有害物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由于自然或人为、技术等原因,当事故或灾害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时候,建立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已成为抵御事故或控制灾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关键甚至是唯一手段。

第一节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及特点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 由于特种设备自身的特点,特种设备事故往往具有发生突然、危害范围广的特点,因而决定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迅速,就是要求建立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能迅速准确地传递事故信息,迅速地召集所需的应急力量和设备、物资等资源;
在最短的时间里建立统一指挥与协调系统,开展救援活动。准确就是要求有相应的应急决策机制,能基于事故的规模、性质、特点、现场环境等信息,正确地预测事故的发展趋势,准确地对应急救援行动和战术进行决策。有效,主要指应急救援行动的有效性,很大程度它取决于应急准备的充分性与否,即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落实、以及有效的外部增援机制等。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 尽管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应急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贯穿于事故发生前、中、后的各个过程,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思想。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叉的,但每一阶段都有自己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又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

(一)预防 在应急管理中预防有两层含义,一是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
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安全距离、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从长远观点来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方法。

(二)准备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应急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落实、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施)、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练、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其目标是保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

(三)响应 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工程抢险措施、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和外部求援、急救与医疗、消防等。其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

(四)恢复 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应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在短期恢复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长期恢复包括厂区重建和受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汲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 (一)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往往涉及单位的各个部门,因此应预先明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相应任务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比较典型的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机构构成包括:
1.应急救援中心 2.应急救援专家组  3.医疗消防等  4.后勤保障组织  第二节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一、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作用 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作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

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出重要作用和地位体现在:
(1)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3)事故应急预案成为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基本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灵活,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措施、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 (4)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求援; (5)有利于提高职工风险防范意识。

应急预案应进行合理的策划,做到重点突出,反映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风险,并避免预案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①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等;
②本单位以及上级机构已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情况;
③本单位以往事故的发生情况;
④周边单位重大危险对本单位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事故应急预案核心要素及编制要求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应包括:
(1)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及其后果的预测、辩识、评价;

(2)规定应急救援各方的详细职责;

(3)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应急救援中可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等;

(5)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和财产、环境安全的措施;

(6)现场恢复;

(7)应急和演练规定,法律法规要求,预案的管理等。

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反映,它的内容不仅仅限于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还应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应急准备和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恢复以及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等。

第三节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其重要作用突出地体现在: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职工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可采用多种应急演练方法,如模拟事故场景进行口头演练、现场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

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应加强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如基本防护知识、自救与互救基本常识等;
二是为全面提高应急队伍的作战能力和专业水平,有条件的可设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对应急技术人员、应急队员进行强化培训和训练,如基础培训、专业培训、战术培训等。

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 一、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坍塌坠落事故、一般损坏事故 二、按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第二节 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按企业制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通知单位负责(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到岗。

3.组织专门队伍抢救受伤人员,通知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

4.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救器材。

5.组织人员成立抢救救灾专业队。

6.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

7.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

8.采取妥善的措施,保护好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的记录,其他声像记录资料等。

四、事故的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现场保护不好,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极为不利。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失职失责未保护好现场的要进行严厉处罚。保护好现场,主要应做到:
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3.消防、救火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5.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第三节 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的类别不同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方式不同,负责部门也不同。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调查完成后,将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事故调查以及为了认定事故原因所进行的检测、试验等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处理执行的依据,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调查组内取得一致同意,不遗留问题。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正本一份,存入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永久性档案,副本若干份,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节 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实施处理 一、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和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二)对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经济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

(四)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
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
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事故性质的确定及其事故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复杂。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使用单位或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追究生产、使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使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
或者是由于对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即查明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里的“人员”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也包括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他人”则是指生产、使用单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肃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这就意味着任何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节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在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受到的处罚。

1、《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条例》对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法规的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组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组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i、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一节 锅 炉 一、锅炉的基本知识 1、 锅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参数 ⑴锅炉的定义 《条例》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工质)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⑵锅炉的基本参数 锅炉工作特性的基本参数,主要有锅炉产生蒸汽的数量(额定蒸发量)和质量(相对压力和温度)两个方面的指标。

⑶、锅炉的工作过程 锅炉的工作包括三个连续进行的过程,即燃料的燃烧放热过程,是指燃料在炉膛内,在一定的温度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燃烧)放出热量的过程;
热量向锅水的传热过程和水被加热或汽化的热力过程。

2.锅炉的分类 锅炉分类一般根据结构形式、压力、用途及能源的来源来划分。

表1-1 锅炉的分类 分类方式 序号 锅炉结构 锅炉出口蒸汽压力 锅炉用途 热能来源分类 1 锅壳锅炉 低压锅炉:Pe≤2.5MPa 生活用锅炉 燃煤锅炉 2 水管锅炉 中压锅炉:Pe3.0~4.9MPa 工业用锅炉 燃油锅炉 3 / 高压锅炉:Pe7.8~11.0MPa 电站用锅炉 燃气锅炉 4 / 超高压锅炉:Pe12.0~15.0MPa / 余热锅炉 5 / 亚临界锅炉:Pe15.0~20.0MPa / 原子能锅炉 6 / 超临界锅炉:Pe>22.1MPa / 太阳能锅炉 3、 锅炉的安全附件 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统称为锅炉三大安全附件。

⑴压力表 压力表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它的作用是用来测量和表示锅筒或集箱内压力的大小。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锅筒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的出口与主汽阀之间、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等都应装设压力表。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做校验,装用后宜每半年校验一次,在工作压力处划红线并加铅封。

⑵水位表 水位表也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它的作用是显示锅炉内水位的高低。常用的水位表有玻璃管式和平板玻璃式两种。

⑶安全阀 安全阀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它有两个作用:一是当锅炉压力达到整定压力时,安全阀即自动开启,排出蒸汽,发出警报,使司炉人员能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安全阀开启后能排出足够的蒸汽,使锅炉压力下降,当压力降至回座压力时,安全阀即能自动关闭。

D>0.5t/h的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D≤0.5 t/h的锅炉、D≤4 t/h时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或入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对于新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性能试验。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二、锅炉的安全知识 1、 锅炉的运行安全知识 ⑴锅炉投入运行的必要条件 a.锅炉设备要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锅炉必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b.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

c.司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质化验人员也应持有合格证。

d.锅炉应使用设计燃料或和设计燃料相近的燃料。

e.锅炉房应具备相应的规章制度。

f.新安装的锅炉应进行烘炉和煮炉。

⑵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为了防止锅炉在点火前升压时因存在没有消除的缺陷而延误时间,或者因存在没有消除的隐患而造成锅炉事故,在点火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a.进行锅炉内外部检查。

b.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警报器等安全附件要符合有关要求。

c.流化床锅炉的防磨部位应完好,返料器应能通畅。

d.机械传动系统各转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e.水泵应处于正常状态并经试运转,给水管路、阀门、水箱及附件应正常。

f.除渣、除尘脱硫等设备应运转正常。

g.电路、控制盘、调节阀及一次仪表应正常,燃油燃气锅炉的点火程序和灭火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h.过热器出口集箱的空气阀、泄水阀及省煤器的进、出口阀全部打开。

i.上水速度不宜过快。

J.点火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顺序进行,点火时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

⑶升压操作 锅炉点火后达到额定的蒸汽压力所需的时间,因锅炉类型和容量大小及给水温度不同而不同。

当锅炉水温逐渐上升,蒸汽压力逐渐升高,此时要做好空气排出工作,检查泄漏和紧固,做好锅炉压力上升中的操作。

⑷省煤器的操作 点火后,烟气通过省煤器时,如果内部没有水流动,就可能产生汽。因此,在没有给锅炉上水时,也必须开动给水泵上水,使省煤内有水流动,将这部分水经回水管送回水箱,或进入锅炉再经排污排出。

对于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给锅炉上水之前,应开启再循环阀门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⑸安全阀定压及排放检验 维修、改造或新用的锅炉初次进行升压中,应对安全阀的启跳压进行调整定压。其他已经定好压力的锅炉,在蒸汽压力达到安全阀调整启跳压力的75%以上时,应进手动排放检验。

⑹并炉 锅炉房内如果有几台锅炉同时运行,蒸汽母管内已由其他锅炉输蒸汽,再将新升火的锅炉内的蒸汽合并到母管的过程称为并炉(并汽)。

⑺热水锅炉升温与并炉 a.热水锅炉升温,在升温期问,应随时监视锅水温度及压力。

b.热水锅炉并炉,在操作时,应随时监视锅炉压力与温度,防止超压或超温。除尘脱硫设备也应随锅炉同时启动。

⑻锅炉正常运行 锅炉运行工况是不稳定的,在运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和调整手段维持运行相对稳定。因此,当外界负荷发生变化时,应随时进行调节,使水位、压力、温度保持在控制范围内,同时对燃烧进行调整,即对燃料的供给量、通风量、给水量进行及时调节,以使锅炉的运行工况和外界的负荷相适应,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⑼炉膛负压调节 锅炉正常运行时,一般应保持20~30Pa的炉膛负压,炉膛负压的大小取决于送、引风量的大小匹配。风量是否适当,可以通过火焰颜色来判断。

⑽排污 a.排污目的 ①降低锅水含盐量,避免发生汽水共腾现象,保证蒸汽品质。

②当锅炉水位过高时,通过排污可降低水位。

③排出积聚在锅筒、集箱底部的水渣、污垢。

b.定期排污 定期排污的时间次数和数量,要视水质化验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给水量的5%。定期排污应注意以下问题。

c.表面排污 表面排污又称为连续排污,多用于大中型锅炉,是将锅筒蒸发面以下100~200mm处的含盐浓度较高的锅水不断排出炉外。

⑾除灰 为了保持受热面清洁,提高传热效率,必须进行定期除灰。除灰方法主要有蒸汽吹灰、空气吹灰和声波吹灰三种。

2、锅炉事故与处理 锅炉在运行时,锅炉的某个部分损坏或运行失常,被迫中止运行或减少供热量的,称为锅炉事故。

常见的锅炉事故有锅内缺水、锅内满水、锅炉超压、爆管事故、炉膛爆炸事故、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事故等。

a.锅内缺水 锅内缺水是指锅炉在运行时,锅内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造成锅内缺水的主要原因有锅炉工判断不清缺水和满水、盲目排污;
冲洗或修理水位表时,误将汽、水旋塞关闭,造成假水位;
给水系统故障,管路或阀门关闭等。

锅内缺水的主要处理办法有:对于水位表的水连管低于最高火界的锅炉,应采取紧急停炉,降低炉膛温度,关闭主汽阀和给水阀。

b.锅内满水 锅内满水是指在锅炉运行时,锅内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现象。对于电站锅炉,将会引起蒸汽品质恶化,给过热器或气轮机带来严重危害。造成锅内满水的主要原因有司炉工不监视水位,盲目上水;
水位表失灵,形成假水位;
给水自动调节失灵等。

锅内满水的主要处理办法有:当看不到水位线时,打开水位表放水旋塞,当出现水位线时为轻微满水,看不到水位只出现上升的汽包时为严重满水;
当出现严重满水时,应紧急停炉。

c.锅炉超压 锅炉在运行中,锅内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现象,称为锅炉超压,是锅炉爆炸事故直接原因。造成锅炉超压的主要原因有用汽单位突然停止用汽;
当负荷骤减时没有相应减弱燃烧;
安全阀失灵不能开启;
压力表损坏;
超压报警失灵,超压保护装置失效等。

锅炉超压的主要处理办法有:迅速减弱燃烧,手动开启安全阀或放空阀;
加大给水,加强排污,降低锅水温度,降低锅炉压力;
如安全阀失灵,应紧急停炉等。

d.爆管事故 爆管事故是指在运行中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等发生破裂的事故。造成爆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锅炉缺水;
水循环不良;
水质不良;
磨损;
异物堵塞等。

锅炉爆炸事故主要处理办法有:管子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维持水位,可以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
严重爆管,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

e.炉膛爆炸事故 炉膛、烟道爆炸主要发生在燃油、燃气和燃煤粉等悬浮燃烧的锅炉上,在锅炉点火和运行中都有可能发生。造成炉膛、烟道爆炸的主要原因有锅炉点火前没有把炉膛内残余的可燃气体清除干净;
煤粉过粗、燃油雾化不良、配风不足等造成大量未燃烧的燃料进入烟道,到了一定数量后,一旦温度高时就会发生烟道爆炸等。

炉膛、烟道爆炸的主要处理办法有:爆炸后,要切断电源、汽源、油源,紧急停炉。

f.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事故 二次燃烧一般发生在煤粉燃烧和燃油锅炉的尾部烟道中,严重时会把空气预热器等烧损。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煤粉过粗、燃油雾化不良,未燃烧完的可燃物进入尾部烟道;
长期不停炉清扫尾部烟道等。

主要处理方法有: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阀门,防止省煤器内汽化而发生水击;
关闭送风系统、炉门、检查孔等,使燃烧得不到足够的空气;
用蒸汽或CO2灭火等。

2、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2006年7月30日晚21时许,温州市鹿城泰毫皮革厂发生了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爆炸锅炉的型号为LHC0.5—0.39—AⅡ,2002年2月投入使用。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操作人员将分汽缸上的通往用汽设备的出气阀关闭,锅炉内压力因无法有效释放而急剧上升,而安全阀在超压时未能正常起跳,约半个小时后锅炉发生超压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该企业未建立较为健全的锅炉使用规章制度;
事故发生前未无证人员操作锅炉;
今年5月9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锅炉进行了内部检验,检验报告指出“安全阀、压力表已超期未校验,应及时检验”,但未将安全阀及时送检而是自行修理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对此进行了判决,鹿城区泰豪皮革厂主要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企业生产主管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
2002年11月5日6时5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寨圩酒精厂发生蒸汽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厂业主无视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擅自启用存在重大隐患已被责令停用的锅炉;
并且当班司炉人员无证上岗。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对该锅炉进行清洗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清洗手续,擅自对该台锅炉进行了化学清洗,误导该厂启用该台锅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案例3:
2004年8月19日21时40分,山西省晋阳华龙纸业有限公司发生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轻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分汽缸上供汽阀呈完全关闭状态,安全阀、压力表失灵,锅炉处于密闭状态。由于安全阀失效,无法自动排汽泄压,锅炉压力逐步上升,直至发生爆炸。

事故锅炉已被有关部门责令停用,该单位法人无视事故隐患和监管部门的禁用指令,在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均已失效的情况下,下令无证司炉人员使用锅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锅炉的管理 1、 锅炉的生产管理 ⑴锅炉的设计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目前对锅炉设计的安全监察采用审查图纸的方式,凡经审查批准的锅炉总图上盖有审批标记。未经审批的锅炉设计图纸不准制造、出厂及使用。

锅炉受压组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制造锅炉受压组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

⑵锅炉的制造管理 从事锅炉制造的单位必须要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制造实行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划分见表1-2。

表1-2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 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监检合格的锅炉产品发给监检证书。

⑶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3。

表1-3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
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凡是在我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并由监检机构将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锅炉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对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不需要另取锅炉维修资格许可证。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4。

表1-4 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 锅炉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锅炉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重大维修是指更换、维修锅炉的受压组件。其余均为一般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锅炉的使用管理 锅炉的使用管理,是锅炉安全管理的中心环节。即使制造、安装质量良好的锅炉,如果使用不当,也往往会酿成事故,近年来的锅炉重大事故,绝大部分由使用管理问题引起的。根据《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全面复杂。

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在锅炉正式投运前或者在投运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在锅炉投运后,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司炉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预防事故的发生。

⑴锅炉的使用登记 a.使用登记的目的 ① 通过登记办证,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能全面掌握本地区在用锅炉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锅炉安全的薄弱环节。

② 促进使用单位在办证基础上建立锅炉技术档案,为锅炉的安全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提供重要依据。

③ 通过登记发证手续,可阻止无安全保障的锅炉投入使用。

b.登记取证手续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的有关文件:
①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①、②项文件:
①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②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③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表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管。

⑵司炉的考核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对取得司炉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审。

⑶根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房应具备的规章制度,见表1-5。

表1-5 锅炉房规章制度 序号 内 容 1 岗位责任制:
(1)锅炉房管理人员的职责 (2)司炉人员的职责 (3)水处理及化验分析人员的职责 2 交接班制度:
(1)司炉人员交接班制度 (2)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3 巡回检查制度 4 安全操作制度 5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6 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7 水质管理制度 8 安全保卫制度 9 清洁卫生制度 ⑷锅炉运行操作必须注意的事项,见表1-6。

表1-6 锅炉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项目 内 容 安全运行管理 (1)锅炉在运行中,应保证汽压、水位、温度正常,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 (2)锅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安全附件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3)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状态的技术性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维护 (4)锅炉在使用中,其自控和联锁保护装置必须完好,不允许在非保护状态下运行 (5)燃油、燃气锅炉其油、气管路必须具有完好的密封性 (6)锅炉用水应符合GB1576中的规定 (7)较长时间停炉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寒措施 3、锅炉的检验检测 a.检验目的:
锅炉是长期在高温高压下工作的设备,它时刻受到烟、火、汽、水、空气和烟灰等物质的侵蚀,同时又可能制造、安装、运行不当,因此易产生腐蚀、磨损、裂纹和变形。

对锅炉产生缺陷,若不及时发现和消除,运行中可能导致爆炸事故,被迫停炉、停产、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对锅炉进行检验。

在用锅炉检验的目的是:
① 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

② 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③ 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④ 为大修做好准备。

b.检验分类: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二节 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的知识 (一)
压力容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参数 1、压力容器的定义 《条例》规定,压力容器的定义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医用氧舱等。

2、压力容器的范围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压力容器工艺参数 压力容器的工艺参数是由生产的工艺要求确定的,是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和安全操作的主要依据。压力容器的主要工艺参数为压力、温度和介质。

A、压力:分为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公称压力。

B、温度:分为设计温度和使用温度。

C、介质:压力容器的介质繁多,千差万别,按介质的物态可分为液态、气态和气液共存;
也可分为不燃、可燃、易燃、易爆介质等;
也可按介质的毒性程度分类。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类方法将其毒性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介质毒性程度不同时,其最高允许浓度不同。

4、压力容器的组成 从设备整体角度看,压力容器分成壳体、支座、内件和安全附件等几部分。而仅对压力容器本身来说,一般可将压力容器分成筒体、封头、开孔补强、接管和法兰、安全附件、支座和密封等几部分。

在进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过程中,经常用到主要受压组件的概念。主要受压组件是指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
球罐的球壳板;
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
M36 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等受压组件。

5、压力容器的使用特征 压力容器是各行各业广泛使用的,同时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它具有以下几个使用特征:
(1)生产工艺要求高:许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特别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生产线长,容器种类多、数量多,同时相互制约,而且连续性生产多,随着生产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集中控制、自动调节应用日趋广泛,对设备运行的可靠性要求愈来愈高。

(2)使用条件比较恶劣:为适应生产工艺的需要,压力容器要承受一定的压力,甚至是较高的压力,有时由于间歇式操作或交替加入不同介质的原因,要承受压力的大幅度波动。压力容器也要承受一定的温度,一些压力容器需要在-20℃以下的低温状态工作,也在一些压力容器需要在450℃以上的高温状态工作,间歇式操作的容器以及一些加热、冷却交替进行的容器还要受到温度大幅度变化的影响。此外,压力容器还受到介质对它的腐蚀影响,一些不易扩散的介质会因微量泄漏造成集聚,在静电火花等触发下会引起燃烧、爆炸等。

(3)载荷种类多:由于压力容器工作条件特殊性,它承受的载荷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介质压力的载荷、液体的静压力、容器自重(包括内件、填料等)以及正常条件下或试验条件下内装物料的重力载荷、装于容器上的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重量引起的重力载荷、风载荷、雪载荷及地震载荷,尤其是室外安装的高大塔器类设备、其他因素引起的载荷:①容器支座的作用反力;
②温差引起的载荷,特别是间歇操作的容器、交替使用冷、热介质的容器,各部分温度不同,同时受邻近部件的约束不能自由伸缩造成的载荷;
③连接管道及其他部件的振动引起的载荷;
④容器在运输或吊装承受的载荷。

(4)操作要求高: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主要依靠仪表监视,温度、压力的变化往往在瞬间发生且影响因素多,一旦操作失误,就会发生事故,严重时会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6、保证压力容器安全的重要性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的常用设备:使用广泛、用途广、数量大;
压力容器是容易发生破坏事故的特种设备:事故率高、爆炸可能造成严重破坏,压力容器一旦发生爆炸,不仅仅是设备本身遭到毁坏,而且常常会破坏周围的设备及建筑物。甚至产生连锁反应,酿成灾难性事故。

(二)
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分类:有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

2、.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有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

3、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分类:根据压力容器操作压力、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功能、结构特性、材料和对容器安全性能的综合影响程度等,将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

4、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的分类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将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的一个种类,分成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压力容器附件、压力容器材料等5个类别;
压力容器材料分为压力容器用钢板、气瓶用钢板和气瓶用钢管等3个品种。

(三)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 受《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除以上七类以外,安全附件通常还包括易熔塞装置、具有特殊功能的阀门等。

1.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分类 按照主要功能分类,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可以分为三类:
(1).显示装置,如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等。

(2).控制或控制显示装置,如各种电接点式温度计、电接点式压力表等。

(3).安全泄放装置,最为常见的是安全阀和爆破片的组合。

2、压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介绍 (1)安全阀 安全阀都由两个机构组成,即密封结构和加载机构,密封结构一般由阀座和阀瓣构成,加载机构的作用就是产生使阀瓣压紧阀座形成密所需要的作用力。根据加载机构不同以及特殊功能,将安全阀分成以下几种类型:重力式安全阀(图1、2)、杠杆式安全阀(图3)、弹簧式安全阀(图4)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a.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c.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人口的截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d.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e.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b.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c.安全阀选型错误。

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爆破片(帽)装置 爆破片装置通常由爆破片和夹持器组成。爆破片又称为爆破膜或防爆膜,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做成,可以是韧性的,也可以是脆性的,在指定的温度下具有标定爆破压力。爆破片结构一般有平板型、普通正拱形、开缝正拱形、反拱形四种基本类型。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于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
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爆破片装置应符合GB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

(3)压力表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4)液位计 液位计是用来观察和测量容器内液位位置变化情况的仪表。对液位有严格要求的容器,特别是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液位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安全装置。液位计有玻璃管式、玻璃板式、浮球磁力式、旋转管式、滑管式等型式。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位计的定期检修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5)测温仪表 测温仪表是用来测量物质冷热程度的装置,温度计可分为膨胀式、压力式、热电阻、热电偶式四种类型。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6)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 必须严加监管。《容规》第47条规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设计安全联锁装置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功能。

原先没有装设连锁装置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装设连锁装置后才能使用,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选用要求 (1).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安全附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①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②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③逾期未检查、未校验的;

④爆破片(帽)超过使用期限的。

(2).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塞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安全地点,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压力容器设计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爆破片的调整依据时,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选用安全附件时首先应察看设计图上的有关要求。

(5).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液位计等应根据介质特性、最高工作压力等条件选择正确的公称压力、材质、型号。

(6).应在设计图纸规定的位置装设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阀的管座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泄放时产生的反作用力;
装设压力表、温度计等显示型安全附件除了需要安装在正确位置之外,还要便于检查和维修。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知识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知识 1.压力容器运行特性 压力容器是在特殊条件下运行的特种设备,所谓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压力、温度等介质的物理特性,以及介质的化学特性。

(1)介质的物理特性:是指介质与压力、温度相关的物理特性,如热胀冷缩,三种物理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2)介质的化学特性:主要指易燃易爆特性、毒性、腐蚀性等。易燃易爆特性可分:可燃、易燃、惰性和助燃四种,毒性介质可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

2.对压力容器的基本要求有: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密封性等等。

3.压力容器的失效 (1).失效的定义 压力容器失效既包括爆炸、破裂及泄漏等,也包括容器的过度变形、膨胀、局部鼓胀、严重腐蚀、产生较大裂纹、裂纹的疲劳扩展或腐蚀扩展、高温下过度的蠕变变形、几何形状受压失衡变形、金属材料长期使用的变形等。因此凡因安全问题导致容器不能发挥原有效能的现象均为失效。

(2).压力容器的破坏形式 通常将压力容器的破坏形式分为韧性破裂、脆性破裂、疲劳破裂、腐蚀破裂、蠕变破裂、复合型破裂。

(3)容器破裂爆炸及其危害知识简介 ①.爆炸的定义 爆炸,从广义上说,是指一种极其迅速的、物理的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系统的内在势能转变为机械能及光和热的辐射等。压力容器破裂时,容器内高压气体解除了外壳的约束,迅速膨胀并以很高的速度释放出内在能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物理爆炸现象。

②.容器破裂爆炸的危害 容器破裂时,气体膨胀所释放的能量,一方面使容器进一步开裂,并使容器或其所裂成的碎片以较高的速度向四周飞散,造成人身伤亡或撞坏周围的设备等。另一方面,它的更大一部分对周围的空气作功,产生冲击波,冲击波除能直接伤人外,还可以摧毁厂房等建筑物,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

如果容器的工作介质是有毒的气体,则随着容器的破裂,大量的毒气向周围扩散,产生大气污染,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中毒区。更严重的是容器内盛装的是可燃液化气体,在容器破裂后,它立即蒸发并与周围的空气相混合形成可爆性混合气体,遇到容器碎片撞击设备产生的火花或高速气流所产生的静电作用,会立即产生化学爆炸,即通常所说的容器二次爆炸。它产生的高温燃气向周围扩散,并引起周围可燃物燃烧,会造成周围可燃物燃烧,会造成大面积的火灾区。

③.气体爆炸时的冲击波 压力容器破裂时气体爆炸的能量除了很少一部分消耗于容器进一步撕裂和将容器或其碎片抛出以外,大部分产生冲击波。

在爆炸中心附近,空气冲击波波阵面上的超压△P可以达到一个多兆帕。在这样高的压力下,建筑物将被摧毁,设备、管路等均会遭到严重破坏。即使是在0.1MPa 内的冲击波也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0.005MPa超压就可以使门窗玻璃碎。

④.容器破裂爆炸引起的其它危害 A、碎片的破坏作用 压力容器破裂时,气体高速喷出的反作用力可以把整个壳体向破裂的相反方向推出,有些壳体则可能裂成大小不等的碎块或碎片向四周飞散。这些具有较高速度或较大质量的碎片在飞出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动能,也可以造成较大的危害。

B、有毒液化气体容器破裂时的毒害区 介质为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破裂时会产生激烈的蒸汽爆炸,这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在压力容器所盛装的液化气体中,有很多是有毒的物质,如液氨、液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氢氰酸等。盛装这些有毒液化气体的容器破裂时,大量液体被蒸发气体,并在空气中扩散,会造成大面积的毒害区,这在国内外都不是罕见的。例如1951年1月,日本大板府某制冰厂一台小冷冻机用的氨受液器,直径仅有560mm,容积0.6m3。因封头焊缝开裂,发生蒸汽爆炸,结果在直径为80m的范围内充满着浓度很高的氨气。由于该容器置于路旁,使过路行人大部分中毒,死亡6人,轻重伤11人。

C、可燃液化气体容器破裂时的燃烧区 有这些压力容器,特别是大型贮罐,盛装的是可燃液化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等。这些容器破裂时,器内的液化气体大量蒸发,并与周围的空气混合,遇到适当条件常常在器外发生燃烧爆炸,酿成重大的火灾事故。这种由于可燃液化气体贮罐破裂引起的火灾,危害之大,损失之重是惊人的,而且还常有发生。

一个民用液化石油气瓶(15kg)破裂时,其燃烧范围至少可达20m。一个10T的液化石油气贮罐破裂爆炸,燃烧范围至少可达170m。

(二)典型案例分析 ⒈1986.3.15上海石化总厂化工一厂换热器爆炸事故 事故概况 受上海石化化工总厂化工一厂的委托,核工业部第五安装公司,于1986年3月15日对化工一厂的换热器进行气密性试验。16时35分,气压达到3.5MPa时突然发生爆炸,试压环紧固螺栓被拉断,螺母脱落,换热器管束与壳体分离,重量达4t的管束从原地冲出8m后,撞到载有空气压缩机的黄河牌载重卡车上,卡车被推移2.3m,管束从原地冲出8m,重量达2t的壳体向反方向飞出38.5m,撞到地桩上。两台换热器重叠,连接支座螺栓被剪断,连接法兰短管被拉断,两台设备脱开。重6t的未爆炸换热器受反作用力,整个向东南方向移动8m,并转向170度。爆炸造成在闲常工作的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爆炸的换热器共有40个紧固螺栓,但操作人员只装13只螺栓就进行气密性试验,且因试压环厚度比原连接法兰厚4.7mm,原螺栓长度不够,但操作人员仍凑合用原螺栓,在承载螺栓数量减少一大半的情况下,每只螺栓所能承受的载荷又有明显下降,由于实际每只螺栓承载量大大超过设计规定的承载能力,致使螺栓被拉断后,换热器发生爆炸。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章操作导致爆炸的事故。

(2)现场管理混乱,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直接参加闲常工作的主要人员在试验前请假回家,将工作委托他人。试验前没有人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职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3)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现场工作一定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司其职,严格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⒉ 2004.12.30吉林省吉化公司化肥厂终洗塔爆炸重大事故 事故概况 2004年月12月30日14时20分,吉化公司化肥厂合成气车间发生终洗塔爆炸重大事故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重任,终洗塔报废,部分阀门管线损坏,厂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12月30日9时,操作工赵某检查3号汽化炉温度后,认为温度偏低,要求氧压工加大送氧量后,汽化炉炉温由1277℃提升至1293℃,以后3h内操作工再没有进行过温度检查。12时,班长李某在检查时发现炉温已经升至1800℃,在采取降温措施无效后,立即请示总调度停车,12时40分,启动停车按钮。停车后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分析工、检修人员等进入现场,研究超温原因,1小时40分钟后终洗塔爆炸。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设备情况:设计压力3.2Mpa;
设计温度120℃;
工作介质为裂化气、水;
封头及筒体材质1Cr18Ni9Ti;
封头厚度20mm;
筒体尺寸1200mmX11400mmX18mm;
裙式支座。

A事故直接原因 (1)操作工赵某在提高了3号气化炉温度后,根据艺流程和过氧应起的化学反应,3号炉过氧超温,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水蒸气、一氧化碳和氢气。12时40分3号炉停车时, 2号终洗塔关闭入口阀门和其他与系统相连的阀门。但此时1号终洗塔与2号终洗塔出口相连的阀门仍处于连接状态,在洗涤过程中将溶于水的二氧化碳带走,冷凝水蒸汽,使得2号终洗塔内的过剩氧、一氧化碳、氢气的浓度逐渐提高。同时1号终洗塔终的裂解气(一氧化碳、氢气)逐渐通过止逆阀进入2号终洗塔内,直至达到爆炸范围。

(2)根据炉内自动记录仪显示,10时炉内最低温度以达1386℃,超过最高允许操作温度。11时,炉内3各测点温度分别升至1548℃、1566℃、1692℃。12时,炉内三测点温度分别升至1656℃、1800℃以上(该表最大量程为1800℃)。从9时30分至12时40分紧急停炉,操作人进行虚假记录,没有发现3号气化炉长时间超温、长时间过氧的现象,未采取任何有效调温措施,使得在号终洗塔内积存大量的过剩氧,同时含有蒸汽清洗后形成的高浓度一氧化碳、氢气,形成爆炸的混合气体,造成2号终洗塔在3号气化炉停车1小时40分钟后发生爆炸。

B间接原因 (1)合成气车间有关人员对工艺管理不严, 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认真,对重要工艺参数监督检查不到位,疏于监控。

(2)合成气车间的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合理安排值岗人员,没有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3)合成汽车间有关人员对设备性能及工艺流程不熟悉,对气化炉内部过氧引起的后果不清楚。

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工艺纪律,加强管理,对重要工艺参数监督检查到位,时时监控,坚决杜绝虚假记录。

(2).加强岗位培训,任职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及工艺流程,对气化炉内部过氧引起的后果要有深刻的认识。

(3).按照该设备操作规程,出现严重超温、系统严重过氧时,应采取气化炉系统放空卸压,同时进行充氮气置换。

(4).进行设备安全装置改造,对关键部位和环节的测量装置,加入声光警报及其连锁保护控制。

三、压力容器的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生产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管理 国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管理采用设计单位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设计压力容器。已取证的单位应在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要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并至少应注明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设计条件(一般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充装系数;
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兼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和特定情况下的补充条件;
主要受压组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主要特性参数;
制造要求;
热处理要求;
防腐蚀处理要求;
无损检测要求;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要求;
安全附件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压力容器名铭牌的位置;
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和特殊要求等内容。

气瓶和医用氧舱设计文件实行鉴定制度。

2、压力容器的制造管理 (1)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控制与质量监督 压力容器制造厂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这个控制实行预防为主、系统控制、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制造厂要建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实施管理与控制。

压力容器制造厂对产品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等和强度计算书(《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要求的除外)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压力容器的竣工图样还有专门的要求,即竣工图样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否则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安全管理主要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实行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其具体体现在压力容器产品是由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制造厂制造并经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金铭牌上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质量证明书中附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产品铭牌上有监督检验钢印。

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按压力容器产品特点分A、B、C、D四个级别,具体如下表所示: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

焊接气瓶(B2);

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

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3、压力容器的安装管理 (1)压力容器安装过程的管理 大多数压力容器都是整机出厂的,在安装现场不再进行焊接工作。在通过安装,压力容器成为系统装置的一部分,而对需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安装还是其制造的继续。压力容器安装环节的安全管理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2)压力容器的安装许可 压力容器的安装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零部件运至现场进行组焊,如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和球形储罐的组焊。另一种是指将完整的压力容器产品运至现场就位,安装到装置中。现场组焊的情况,是制造的继续,一般由该压力容器的制造厂进行,但球形储罐的现场组焊可由一定资格的制造厂进行,也可由专门的安装单位进行,这些单位的许可是按制造许可来管理的。对于医用氧舱的安装,应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来进行。

对于完整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情况,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压力容器的安装,其他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

(3)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中规定:对于第三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 的压力容器、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医用氧舱等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容器使用的安全。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才可以从事承压设备的安装工作。安装作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装的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安装及复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给使用单位。

4、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管理 压力容器的维修、改造是恢复或改变其使用性能的过程,如修理、改造不当,则会影响其安全性能。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组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一些重要焊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改变主要受压组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维修、改造情况局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压力容器重大维修或改造过程实行监督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
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
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使用单位应充分关注改造与维修的难度和质量,并注意以下几点:
⑴在使用现场对在役容器进行维修、改造,尤其是动火(焊接) ⑵维修、改造在技术上是件十分困难的事,主要难点在于: ⑶缺陷的去除、坡口加工、开孔等由于位置、工具等原因,难度大于制造厂;

⑷焊接修复由于位置、施焊环境、预热条件、拘束度等原因,难度大于制造厂。

⑸在役产品的材料可能早被淘汰,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因老化、腐蚀等原因可能造成材料性能质量的改变,均会加大维修、改造的难度。

⑹是否值得维修改造要充分考虑容器的使用年限与价值。

(二)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内容有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的建立或管理责任人员的落实、管理需遵循的规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全过程管理事项及对技术档案的管理等。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负责,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规定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需遵循《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应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所建立的操作规程分为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在这些操作规程中必须明确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介质的成分);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使用全过程管理事项包括: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检验;
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年度定期检查的计划及实施、全面检验的计划及落实、发生事故时应负责事项(抢救、报告、协助处理和善后处理)、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制度和对技术档案的管理等内容。

广义地说,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检验、维修和改造等过程都包含在使用过程中,而设计、制造、安装等也是为使用服务的。对压力容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是防止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的关键,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的的关键。落实企业责任、进行使用登记、督促企业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管理要求、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是在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的主要要求。使用环节主要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的效果体现在在用压力容器的底数已经清楚、在用的压力容器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注册铭牌、使用压力容器的企业已经落实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已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已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内容齐全、已在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已经规定的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并持证上岗,在用压力容器的事故发生率在预定的控制目标内。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⑴.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⑵.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⑶.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⑷.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⑸.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⑹.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⑺.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⑻.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⑼.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⑴.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⑵.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⑶.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2、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⑴压力容器档案卡。

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⑷.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⑸.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⑹.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⑺.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⑻.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3、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

(1)压力容器作为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
⑴平稳操作 :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⑵防止超载: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⑶状态监控: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

(2)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⑴工艺条件: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⑵设备状况: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人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
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
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⑶安全装置: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
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3)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⑴ 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⑵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⑶ 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⑷ 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⑸ 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4、压力容器的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⑴.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⑵.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组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⑶. 安全附件失效。

⑷.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⑸.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⑹. 过量充装。

⑺.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⑻.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⑼. 其他异常情况。

5、压力容器设备完好的标准 (1)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其具体标志为:
① 容器的各项操作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② 操作过程中运转正常,易于平稳地控制操作参数。

③ 密封性能良好,无泄漏现象。

④ 带搅拌的容器,其搅拌装置运转正常,无异常的振动和杂音。

⑤ 带夹套的容器,加热或冷却其内部介质的功能良好。

⑥ 换热器无严重结垢。列管式换热器的胀口、焊口;
板式换热器的板间;
各类换热器的法兰连接处均能密封良好,无泄漏及渗漏。

(2)
装备完整,质量良好。其包括以下各项要求:
① 零部件、安全装置、附属装置、仪器仪表完整、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② 容器本体整洁,尤其、保温层完整,无严重锈蚀和机械损伤。

③ 由衬里的容器,衬里完好,无渗漏及鼓包。

④ 阀门及各类可拆连接部位无跑、冒、滴、漏现象。

⑤ 基础牢固,支座无严重锈蚀,外管道情况正常。

⑥ 各类技术资料齐备、准确、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⑦ 容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定期检验,安全性能良好,并已办理使用登记证。

⑧ 安全附件检定、校验和更换。

(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指在容器使用的过程中,每隔一定期限采用各种适当而有效的方法,对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通过检验,发现容器存在的缺陷,采取措施,以防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压力容器的检验环节是使用过程不可缺少的一环,落实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任务之一。检验环节的安全管理主要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检验环节安全管理的效果体现在在用压力容器已经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规定的法定检验,定检率达到设定的指标。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的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执行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其中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守该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在用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该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2)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 6年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③.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进行确定。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全面检验、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和出具检验报告等常规要求,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不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宏观(外观、结构以及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他必要的项目。

压力容器(不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全面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化学分析或者光谱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气密性试验、声发射检测和其他方法。

为防止压力容器的介质对检验人员造成伤害,全面检验前,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同时要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 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4)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5)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6)全面检验时,要根据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经过检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通知使用单位。

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或者年度检查合格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年度检查或者耐压试验的合格标记和确定的下次检验(检查)日期标注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

检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治,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整治合格后,再出具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告知发证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在缺陷或者损坏,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的,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

第三节 压力管道 一、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 1、压力管道的定义和主要特点 在国际上,管道运输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并列的五大运输方式之一。压力管道是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用于运输流体介质的特种设备,广泛用于石油化工;
冶金、电力等行业生产及城市燃气和供热系统等公众生活之中。这些介质有些是具有爆炸危险性、毒性或对环境有破坏性,一旦泄漏将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人民的生活。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及城市燃气和热力管网的普及,各类管道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运输可燃性、易爆性及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数量逐年递增,这也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我国从1996年开始,正式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七个环节像锅炉压力容器一样实施安全监察。

《条例》明确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要得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们的严格监管。

2、压力管道的分类 为了便于对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我们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工业企业所属的用于运输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其他辅助管道。工业管道主要集中在石化炼油、冶金、化工、电力等行业。

公用管道——是指城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运输商品介质的管道,主要是原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田集输管道和成品油管道。

3、压力管道的组成及结构 压力管道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管道支承件)等组成,是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的装配总成。

1)管道组成件:指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组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管道特殊件。所谓管道特殊件,是指非普通标准组成件。是按工程设计条件特殊制造的管道组成件,包括膨胀节、特殊阀门、爆破片、阻火器、过滤器、挠性接头及软管等。

2)管道支吊架:用于支承管道或约束管道位移的各种结构的总称,但不包括土建的结构。有固定支架、滑动支架、刚性吊架、导向架、限位架和弹簧支吊架等。在国家标准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也称为管道支承件,包括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

a)管道安装件:指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组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b)附着件: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方法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包括管吊、吊(支)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二、压力管道的安全知识 (一)压力管道的安全知识 1、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1)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a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

b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c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a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b GA1(b)范围以外的管道;

c GA1(c)范围以外的管道。

C、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a GB1:燃气管道;

b GB2:热力管道。

D、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管道介质的分类、危害程度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这里所谓能燃爆、能中毒或有腐蚀性,具有如下内涵:
a、介质的燃爆性: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和破坏。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其中,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共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
甲类可燃气体:<10%;

乙类可燃气体:≥10%。

甲、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3-1。

表3-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类 A 液化烃 15 度时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 甲类 B 可燃液体 甲A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度 乙类 A 可燃液体 闪点≥28 度至≤45 度 乙类 B 可燃液体 闪点>45 度至<60 度 丙类 A 可燃液体 闪点≥60 0C至≤120 0C 丙类 B 可燃液体 闪点>1200C 注:闪点低于45 0C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

在GBJ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还有: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

b、介质的毒性:即介质具有使人中毒的特性。

当这些介质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后,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的规定,毒物按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允许浓度等六项指标,共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个等级。

极度危害介质有时也称之为“剧毒介质”,高度、中度和轻度危害介质则统称为“有毒介质”。剧毒介质(流体)在我国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中的解释是:如有极少量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即使迅速治疗, 也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和难以治疗的伤害的物质。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 I 级危害程度(极度危害)的毒物。据此可以将剧毒介质理解为就是极度危害介质。而有毒介质在标准中的解释是:这类物质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与人体接触,如治疗及时不致于对人体造成不易恢复的危害。

对于毒性程度相同的有毒物质,在具体如何对待的问题上各行业也存在差异。如苯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被列入极度危害介质,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解析中也作为极度危害介质的例子。而在《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的管道分级中,苯则被与高度危害介质同等对待。列入SHB级之中。相反,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四种高度危害介质则在SH3501-2002中被与极度危害介质同样看待,列入SHA级管道之中。这不但对施工质量标准和在用管道的检验要求有影响,同时对具体工程施工时划分许可证级别也是有影响的。如承担有苯介质的管道安装工作时,若苯被视为极度危害介质,施工单位应持 GC 1级安装许可证,而若作为高度危害介质时,则持证级别与管道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有关。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从毒物危害性分级的原则进行解释: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对具体毒物的分级是以列举常见的56种毒物在某些行业中的危害程度分级进行表达的。但该标准同时指出: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该标准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空气中的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所以,对每种具体物质,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在划分危害等级时存在差异是正常的。因为除了致癌性和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外,其他四项指标都与生产过程和操作特点有关。石油、化工和石油化工等以管道输送介质为主的生产过程,有毒物质处于连续、密闭状况下流动,其危害程度取决于因事故致使毒物与人体接触,或因经常性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机率,通常要低于开放性生产过程。因此,在压力管道设计时具体确定毒物危害等级应主要以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长短来划定。

上面提到的毒物危害性分级指标中,关于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规定如下:
极度危害:最高允许浓度小于0 .1 mg/m3;

高度危害:最高允许浓度为0 .1 mg/m3 ~1 .0 mg/m3。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苯、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五种毒物在车间空气中和居住区大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3-2:
表3-2 几种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毒物名称 苯 丙烯腈 光气 二硫化碳 氟化氢 车间空气允许浓度 (mg/m3)
40.0 2.0 0.5 10.0 1.0 居住区大气允许浓度 (日平均mg/m3)
0.8 0.05 —— 0.04 (一次)
0.007 (一次0.02)
由表2可见,苯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远远高于极度危害介质。同时,根据工业生产中管道输送的连续性、密闭性特点,以及苯与操作人员的接触时间长短和中毒患病率的情况分析,苯也不应属于极度危害介质的范围。所以,实际工作中确定介质的毒害程度应以设计文件确定的毒物性质或设计文件中指明的施工验收规范为准。

另外,关于接触时间长短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专家会议(ACGIH)推荐的三种接触阈限值可作为参考:
1)以正常8小时工作日或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限值为指标,在此浓度下,反复接触对全部人员都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2)以短时间接触(每次不超过15分钟,每天不超过4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限值为指标,在此浓度下,人短时间连续接触不致引起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组织病理变化、麻醉而增加意外伤害、自救能力减退或工作效率明显降低等;

3)上限值是指即使在瞬间也不得超过的最高浓度。

(C)介质的腐蚀性: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坏的物质,如酸、碱以及其它能引起材料损害的流体如氢、硫化氢等。

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

(三)、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1基本识别色 1.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3-3)。

1.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表3-3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
1.3 当采用1.2中b),c),d),e)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1.4 1.2中c),d),e)的标牌 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1.5当管道采用1.2中b),c),d),e)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2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

2.2 物质流向的标识 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

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1.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A图A1中的c)和d=图=,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

2.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2.4 2.1 和2.3中的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2.2中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3 安全标识 3.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4.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1.5、2.4的规定。

4、压力管道失效的原因和失效特征 4.1压力管道“失效”一般是指压力管道不能发挥原有效能的现象,可分为自然失效和异常失效两种。由于压力管道运行在内部介质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之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温度和压力循环、腐蚀、振动以及材料金相组织变化等影响材料性能和连接接头密封性能的问题,因此任何管道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自然失效就是在压力管道达到使用寿命时发生的失效现象。自然失效可以通过定期检验或失效分析进行事先控制,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在用压力管道由于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中存在各种问题会导致异常失效,造成突发性破坏事故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有:
(A)职工素质差,违反操作规程运行,致使运行条件恶化,包括超压、超温、腐蚀性介质超标、压力温度异常脉动等;

使用压力和温度是压力管道设计、选材、制造、安装的依据。操作压力和温度超过规定将导致管壁应力值的增加或材料力学性能的下降,尤其是在焊缝、法兰、弯头、阀门、异径管、补偿器等几何结构不连续处的局部应力和峰值应力会大幅增加,成为蠕变破坏的源头。过低的操作温度则会引起材料韧性下降,允许的临界裂纹尺寸减小,从而有可能导致脆性破坏。超温超压还会导致管道接头泄漏。

管道往往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交变载荷:
1)间断输送介质而对管道反复加压和卸压、升温和降温;

2)运行中压力波动较大;

3)运行中温度发生周期性变化,使管壁产生反复性温度应力变化;

4)因其它设备、支承的交变外力和受迫振动。

在反复交变载荷的作用下,管道将发生疲劳破坏。主要是金属的低周疲劳,其特点是应力较大而交变频率较低。在几何结构不连续的地方和焊缝附近存在应力集中,有可能达到和超过材料的屈服极限。这些应力如果交变地加载和卸载,将使受力最大的晶粒产生塑性变形并逐渐发展为细微的裂纹。随着应力周期变化,裂纹也会逐步扩展,最后导致破坏。

交变载荷也会导致管道组成件和焊缝内部原有缺陷的扩大和管道连接接头的泄漏。

(B)设计、制造、施工存在缺陷,如管道柔性不符合要求,材料选用不当或用材错误,存在焊接或冶金超标缺陷,焊接或组装不合理造成应力过大,管道支承系统不合理等;
管道在投用前存在的原始缺陷会造成材料的低应力脆断。介质和环境的侵害、操作不当、维护不力等原因,往往会引起材料性能恶化、材料损伤或破裂,或使管道连接接头发生介质泄漏,最终使压力管道失效,导致火灾、爆炸和中毒、窒息等人身事故的发生。

(C)维修失误,管道上的严重缺陷或损伤未能被检测发现,或缺少科学评价,以及不合理的维修工艺造成新的缺陷和损伤等;

(D)外来损伤造成破坏,如地震、大风、洪水、雷击和其它机械损伤和人为破坏等。

压力管道的破坏型式很多。按破坏时的宏观变形量可分为韧性破坏(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两大类。按破坏时材料的微观断裂机制可分为韧窝断裂、解理断裂、沿晶断裂和疲劳断裂等型式。通常,在现场采用宏观分类和断裂特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有韧性破坏、脆性破坏、腐蚀破坏、疲劳破坏、蠕变破坏等。

(E)腐蚀破坏 压力管道的腐蚀是由于受到内部介质及外部环境介质的化学或电化学作用而发生的破坏。也包括机械等原因的共同作用结果。不合理的操作会导致介质浓度的变化,加剧腐蚀破坏。

压力管道的腐蚀破坏的形态有全面腐蚀、局部腐蚀、应力腐蚀、腐蚀疲劳和氢损伤等。其中应力腐蚀往往在没有先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故其危害性更大。

4.2压力管道破坏特征 由于管道破坏的起因和型式不同,所以破坏的特征也有所区别。

(A)韧性破坏是材料不存在明显的缺陷或脆化,而是由于超压导致的破坏。

(B)脆性破坏是管道破坏时没有发生宏观变形,破坏时的管壁应力也远未达到材料的强度极限,甚至低于屈服极限的破坏现象。通常是由于材料的脆性或严重的缺陷引起,如材料的焊接和热处理工艺不当,焊缝存在缺陷以及低温引起的冷脆等。脆性破坏往往是瞬间发生,并以极快的速度扩展。因为其是在低应力下发生的破坏,故也称低应力破坏。脆性破坏的特征是:
1)无明显的塑性变形。

2)破坏时的应力较低。

3)材料脆化形成的脆性破坏,其断口平齐,呈金属光泽的结晶状态。

4)因材料缺陷形成的脆性破坏,其断口不呈结晶状,而出现原始缺陷区、稳定扩展的纤维区、快速扩展的放射纹和人字纹区以及内外表面边缘的剪切唇区。原始缺陷如是表面裂纹,则会出现深色的锈蚀状态,如原始缺陷是内部气孔、夹渣、未焊透等,也会在断口上观察到。

(C)疲劳破坏是材料长期承受大小和方向都随时间而周期变化的交变载荷作用下发生疲劳裂纹核心,逐渐扩展最后形成断裂的破坏形式。其特征是:
1)破坏部位集中在几何不连续处或有裂纹类原始缺陷的焊缝处,整体上无塑性变形。

2)疲劳破坏的基本形式有爆破或泄漏两种。前者易发生在强度高而韧性差的材料中,后者则发生于强度较低而韧性较好的材料中。

3)断口上有明显的裂纹产生区、扩展区和最终断裂区。在扩展区,宏观上有明显的贝壳状树纹,且断口平齐、光亮。最终断裂区一般有放射状的花纹或人字纹。

4)电镜下观察疲劳断口的裂纹扩展区时,可见到独特的疲劳辉纹。

(D)蠕变破坏是钢材在高温下低于材料屈服强度时发生的缓慢持续的伸长,最后产生破坏的现象。材料发生蠕变的过程有减速、恒速和加速三个阶段。恒速阶段是控制材料高温使用寿命的阶段。蠕变断裂是沿晶断裂,其特征是:
1)宏观断口呈粗糙的颗粒状,无金属光泽。

2)表面为氧化层或其他腐蚀物覆盖。

3)管道在直径方向有宏观变形,并有沿径向方向的小蠕变裂纹,甚至出现表面龟裂或穿透管壁而泄漏。

4)断口与壁面垂直,壁厚无减薄,边缘无剪切唇。

(四)、典型案例的分析 1、国内案例 2002年1月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的某洗浴中心突然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洗浴中心地下天然气管线严重腐蚀,泄漏的天然气与屋内家用电器启动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2002年4月3日四川成都某菜市场内一施工的挖掘机粗鲁地将一根直径为159毫米的煤气管道挖断,喷发而出的煤气突然发生爆燃,致使挖掘机当场烧毁,多名群众受重伤,当地近万户居民停气。

2002年,山东省峰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尿素厂,管道泄漏,处理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管道断裂引发爆炸,死亡6人,受伤6人;

2002年12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林茂沟一巷,因室外煤气管道安装年久失修,缺少维护而泄漏,串入居民楼内引起人员中毒,死亡7人。

2003年11月29日0时58分,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30号,其地下燃气管道因车辆碾压地基下沉,造成管道环向开裂,又未及时进行检查、检验,造成煤气泄漏沿下水道窜至办公楼,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2、国外案例 1985年6月9日美国内华达州莫哈维电厂一条30英寸直径的高温再热管道破裂,产生一个6x8英寸的缺口,600磅的蒸汽压力(温度达1000℉)冲向30英尺外休息控制室里的工人,造成6名工人死亡,12人受伤。此外,由于此次事故是在大型管道纵向焊缝中发生,促使全美国电厂重新评价他们的管道系统(很多采用与莫哈维相同的系统)。

三、压力管道的管理 (一)、压力管道的生产管理 1、压力管道设计和安装采用设计许可证制度 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取得设计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或安装工作。

2、压力管道组件制造 根据《条例》的规定,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根据国质检特〔2006〕148号《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制造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组件的制造,严格禁止边取证、边制造,压力管道组件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组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压力管道组件制造许可规则》的基本要求:
(二)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1、使用登记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A、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B、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C、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D、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2、使用管理 A、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
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B、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C、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D、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E、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a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b巡线检查制度;

c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1、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3、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组件;
4、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3、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1)、压力管道组件产品监督检验 对压力管道组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按照《压力管道组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组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改造监督检验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要内容应包括:1、管道组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确认;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
4、管道防腐质量;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
7、管道穿跨越、隐蔽工程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
8、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工业管道为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下同);
9、管道通球、扫线、干燥;
10、管道的单体试验及整体试运行;
11、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

上述所列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监督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定期检验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1、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2、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3、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4、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5、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6、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A、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B、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全面检验内容:1、外部宏观检查;
2、材质检查;
3、厚度的抽查测定;
4、表面无损检测;
5、金相和硬度检验抽查;
6、安全保护装置检验7、耐压强度校验和应力分析;
8、压力试验。

第四节 电 梯 一、电梯的基本知识 1、电梯的概念和基本参数 习惯上将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义的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及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等。

狭义的电梯是指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自动扶梯是指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自动人行道是指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杂物电梯是指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具有一个轿厢,就其尺寸和结构而言,轿厢不允许进人。轿厢运行在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

液压电梯是通过液压动力源(泵站)把油压入油缸,使柱塞向上,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在轿厢上,使轿厢上升。轿厢的下降一般靠轿厢自重使油缸内的油返回油箱中,液压电梯有直顶式和侧顶式两种。

载人(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都是垂直运行的交通工具,基本参数主要是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层站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基本参数为额定速度、倾斜角、梯级宽度、提升高度。

二、电梯的分类 习惯上不论其驱动方式如何,将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根据建筑的高度、用途及客流量(或物流量)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类型的电梯。目前电梯的基本分类方法大致如下:
1、 按用途分类 有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医用电梯、杂物电梯、观光电梯、车辆电梯、建筑施工电梯、冷库电梯、防爆电梯、矿井电梯、电站电梯、消防员用电梯等。

2、 按驱动方式分类 分为交流电梯(根据拖动方式又可分为交流单速、交流双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压变频调速等)、直流电梯、液压电梯、齿轮齿条电梯、螺杆式电梯、直线电机驱动的电梯等 3、 按速度分类 电梯无严格的速度分类,一般分为低速梯、中速梯、高速梯、超高速梯。

4 、按操纵控制方式分类 分为手柄开关操纵电梯、按钮控制电梯、信号控制电梯、集选控制电梯、并联控制电梯、群控电梯。

三、电梯的基本技术特点和安全保护装置 曳引式电梯是垂直交通运输工具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电梯,现将其基本结构介绍如下。

1、 曳引系统
曳引系统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及反绳轮等组成。

  2 、导向系统
导向系统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架等组成。

3、门系统
门系统由轿厢门、层门、开门机、联动机构、门锁等组成。

  4、轿厢
轿厢用以运送乘客或货物的电梯组件。

5、重量平衡系统
重量平衡系统由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组成。

6、电力拖动系统
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装置、调速装置等组成,对电梯实行速度控制。

  7、电气控制系统 电气控制系统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平层装置、选层器等组成,它的作用是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纵和控制。

  8、安全保护系统
安全保护系统包括机械和电气的各类保护系统,可保护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是频繁载人的垂直运输工具,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性。电梯的安全,首先是对人员的保护,同时也要对电梯本身和所载物资以及安装电梯的建筑物进行保护。为了确保电梯运行中的安全,在设计时设置了多种机械、电气安全装置: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超越行程的保护装置——强迫减速开关、终端限位开关。终端极限开关分别达到强迫减速、切断方向控制电路、切断动力输出(电源)的三级保护;
冲顶(蹲底)保护装置——缓冲器;
门安全保护装置——层门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及门防夹人的装置;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及各种装置的状态检测保护装置(如限速器断绳开关、钢带断带开关)——确保功能完好下电梯工作以及电气安全保护系统——供电系统保护、电机过载、过流等装置及报警装置等。这些装置共同组成了电梯安全保护系统,以防止任何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同时,电梯的维护和使用必须随时注意,随时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有效,很多事故就是由于未能发现、检查到电梯状态不良和未能及时维护检修,以及不正确使用造成的。

二、电梯的安全知识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电梯的数量也在飞速增加,作为一种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电梯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与此同时电梯事故时常见诸报端,究其原因,除少数为技术方面的问题,大多是人为因素,因此电梯的安全知识普及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一种重要措施。这里我们将电梯使用有关知识罗列出来,希望大家在日常使用中能够遵循,共同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1、严格遵守额定人员、额定载重量及轿厢内铭牌上所载事项。

电梯轿厢进入的人数或运输货物的重量有限制, 乘客人数或载重量在出厂时就设定好了,为了防止超载运行,还安装了超载报警装置,一旦电梯超载,会自动报警,并使电梯停止运行。

2、保持轿厢内清洁,勿将碎石、垃圾等物踢入地坎沟(槽)内;

3、不要随便触摸按钮、开关,盲目操作是引起故障和破坏的主要原因。电梯轿厢的运行就如同在轨道上行驶的一辆地铁列车一样,如果为了尽快登上列车,而不管列车的行驶方向是否与我们的目的地相同,有人在呼梯时将上、下方向的按钮都按了,除了耽误自己与大家的时间外,没什么用处。

4、装卸货物或推小车乘梯,不要碰撞厅、轿门,以免引起门变形,影响正常的开闭;

5、在轿厢内不要玩耍和跳跃,以免引起安全装置误动作,发生困人事故;

6、在开关门之际,不要触摸厅、轿门,以免夹手;

7、幼儿乘梯一定要有大人陪同;

8、万一被困在电梯轿厢内,不要强行开门外出,因为电梯随时可能运行,容易发生危险。要使用警铃、对讲机或手机与外界联系,听取指导,等候救援。在被救援前,呆在轿厢里是最安全的;

9、地震、火灾时,勿使用电梯逃生。

10.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电梯曳引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在12 以上,具有极高的安全保障。电梯的曳引钢丝绳断裂的情况是一种非常非常偶然的情况,况且即使曳引钢丝绳断裂,还有很多道安全措施保证您的安全,所以请放心的乘坐电梯。

11. 乘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时应注意不要让孩子攀爬扶手带(扶梯两侧滑动运行的皮带),以免造成挤伤或坠落事故;
注意衣物鞋袜不要被扶梯两侧和梯极之间的缝隙夹住,以免造成事故。

12.当电梯经常出现关门夹人、不平层、冲顶、蹲底、电梯司机或维修人员无上岗证、司机经常脱岗、轿厢内无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电梯有异常噪音或声响,异常振动或抖动,轿厢内有异常焦糊味,电梯速度过快或过慢,维修保养不及时,电梯轿厢内无通讯或报警装置等,均可进行投诉. 投诉时应详细描述电梯所在的位置、出现的异常现象;
最好能告知电梯产权(管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维修保养单位及联系电话。

2、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机械厂金工车间主任准备从3楼到l楼去找车间检验员来检验一批零件,按了几次召唤按钮,电梯显示装置的灯不亮,只听到井道内有电梯运行的响声。原来此刻电梯正在检修,故而电梯驾驶员(无操作证)没有将指层灯开关打开,后来多次听到3楼呼叫,就把电梯开往3楼。当电梯从上往下运行将到达3楼时,驾驶员停下电梯拉开层门50cm左右准备相告不能载客,想不到该主任见3楼层门徐徐打开就立即跨了进去,结果从轿厢底部坠落底坑,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 (1)管理上有缺陷。电梯驾驶系特种作业,该厂对电梯驾驶员没有进行严格正规的技术培训。电梯的安全使用规程虽有,但没有挂出,乘电梯比较混乱,导致事故的发生。(2)违章作业。电梯司机在电梯未到位,轿厢门开着的情况下,弯腰用手拨动门锁打开了3楼厅门,导致该主任误以为轿厢到位而一脚踏空跌入井道致死。(叙述不够清楚)
案例2 本市某街道刃具厂有一台按钮选层自动门电梯,层门机械锁经常与轿厢门上的开门刀碰擦,又不能彻底修复,经常带病运行。有一天电梯驾驶员脱岗,3名工人擅自将电梯从3楼开往1楼。经过2楼时,电梯突然发生故障,停止运行。轿门打不开,呼叫又无人听到,因而3个人当中有1人从安全窗爬出去。为了站立方便,该工人又将安全窗盖好。他一只脚踏在轿顶上,另一只脚踏在2楼层门边进行检查修理。突然电梯上升,将此工人轧在轿厢与2楼层门之间,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 (1)职工无证驾驶,不懂得电梯性能和操作规程,又违章上轿顶,不切断电源并且将安全窗覆盖好接通电源,在轿顶用手使层门电锁复位时,电梯在平层区自动平层,导致该职工被轧死。(2)该厂对电梯的管理不严,电梯经常带病运行。无必要的安全制度,因而造成电梯驾驶员经常离岗,职工擅自驾驶和修理电梯。

案例3 某市级医院大楼有一台手开门电梯,在操作运行的过程中,驾驶员经常擅自离开岗位且不关闭层门和切断电源。一天一名老年勤杂工为帮他人挂号,发现4楼电梯层门敞开,驾驶员不在,就擅自将电梯驶到1楼,然后离开轿厢前去挂号。此时电梯驾驶员发觉电梯被他人开走,找到1楼将电梯仍开回4楼。老工人挂完号急匆匆来到电梯处,发觉层门已关闭,急忙掏出“△”钥匙打开基站层门一脚跨入,踏空坠落底坑而昏迷,长时间无人发觉造成窒息死亡。

事故分析 (1)该院对特种设备管理混乱,无必要的规章制度,电梯驾驶员在擅离岗位后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造成其他职工擅自动用电梯,并且电梯“△”钥匙流散在外没有追查。(2)老工人思想不集中,进入轿厢前没有看清电梯是否在该层站的井道内,致使踏空坠落底坑,造成事故。

案例4 某市某针织品进出口公司办公大楼有一台XH型信号电梯,经常快车开不出,虽经修理但没有彻底修好,时好时坏,带病运行。一名电梯女驾驶员(无操作证)公休后第1天上班,将电梯开往10楼冲开水、上厕所。女驾驶员离开岗位后,一名职工欲乘电梯下楼,但开不出,于是利用应急按钮开慢车,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驶向1楼。女驾驶员回来后看到层门开着误认为电梯还在该层,结果一脚踏空坠落停在1楼的轿厢顶部,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 (1)这例事故是因驾驶员(无证操作)擅自离岗去冲开水、上厕所,造成一职工进入电梯,在不懂操作程序的情况下,启动电梯使轿厢驶离原层站而引起的。(2)电梯设备带故障运行,驶离层站后层门仍敞开。该驾驶员进入轿厢,未看清轿厢是否在本层站而盲目闯入,坠落身亡。

案例5 某机关大楼有一台手柄操作手开门电梯,载重量为lt。某日会议结束,电梯驾驶员将8楼与会人员分批运送下楼。开始电梯驾驶员尚能严格控制人数,每次乘载13人,但到最后,发现还留下17人,驾驶员认为没有必要再分2次运送,故而多载4人。在向下运行时,驾驶员略感到电梯速度有所加快,他开始没有在意,也没有采取措施。待到感觉不妙时,电梯轿厢已快速向下沉底,与缓冲器相撞后,再反弹起来,轿厢受到剧烈的震动,轿顶的装饰脱落掉下,使轿厢内多名乘客受伤。

事故分析 (1)电梯驾驶员没有自始至终严格控制轿厢的载重量,超载行驶。(2)电梯驾驶员当发觉电梯行驶速度有加快的情况,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了伤害和设备事故。

案例6 某冷库事故发生的当天维修人员正在进行电梯检修保养,驾驶员在轿厢内待命。此时,该库一医务人员见电梯停在4楼,便进入轿厢欲乘电梯到l楼。电梯驾驶员对他说明,现在正检修,不能载客。这个医务人员纠缠不休,非要乘梯。驾驶员情面难却,未坚持原则。只好一面按轿内指令按钮,一面通知机房维修人员,需启动电梯。此时,电梯已经下降。维修人员发觉电梯运行,感到不安全,立即切断电源,电梯轿厢在降至4楼与3楼之间停止运行。电梯驾驶员打开轿门和层门观察轿厢实际位置,发现轿厢底比3楼层面高出1.6m左右,正准备关上层门与轿门,该医务人员立即阻止说:“算了,我自己跳出去”。说完弯腰朝外一跳,在着地的一瞬间因重心不稳,向后一坐,翻落底坑造成死亡。

事故分析 (1)该库对电梯管理不严,制度不全,有章不循,检修人员与电梯驾驶员配合不好。(2)电梯在维修时应在层楼处挂告示牌说明电梯正维修保养不能装货或载客。(3)电梯驾驶员对医务人员情面难却,不能坚持原则。(4)发觉电梯离层站1.6m时,未及时制止医务人员向下跳,因而造成该医务人员坠落底坑而死亡。

三.电梯的管理 1)电梯的生产管理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电梯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电梯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电梯制造厂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以及《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按要求对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2)、电梯的使用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设备的安全使用。

电梯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电梯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进行设备交接时,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电梯制造、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随机文件及安装相关的资料、图纸。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制造、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以利于今后的管理。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对上述技术资料应列出项目表格,认真填写并装订成册,编出号码以便查询和存档。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拥有的电梯使用实际情况,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电梯司机、维护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对在用电梯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限速器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标准)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电梯操作规程是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使用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加以制订,由于各单位电梯的规格、型号不同,使用率不同,规程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电梯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两个方面。安全操作规程分《电梯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电梯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梯运行管理规程》包括维护保养及中、大修、专项修理等内容。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电梯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电梯的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如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节 起重机械 一、起重机械的基本知识 1、起重机械的概念和工作特点 《条例》附则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来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的电动葫芦等。它的工作程序是:取物装置吊挂(或抓取)货物,提升后进行一个或数个动作的运移,将货物放到卸载地点后卸载,然后返程做下一次动作准备。这一个工作过程称做一个工作循环,完成这个工作循环后,再进行下次的工作循环。

2、起重机械的工作特点 (1)起重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能完成一个起升运动、一个或几个水平运动。

(2)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

(3)需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运行,有的要装设轨道和车轮(如塔吊、桥吊等),有的要装设轮胎或履带在地面上行走(如汽车吊、履带吊等),还有的需要在钢丝绳上行走,一旦造成事故影响的面积也较大。

(4)有些起重机械,需要直接载运人员在导轨、平台或钢丝绳上做升降运动,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较多,且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如吊钩、钢丝绳等),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作业场所常常会遇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输电线路、强磁等危险因素,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作业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进行一个操作,要求指挥、捆扎、驾驶等作业人员配合熟练、动作协调、互相照应,作业人员应有处理现场紧急情况的能力。多个作业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存在较大的难度。

3、起重机械的组成 起重机械种类繁多,其组成由于起重机械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主要由控制系统、工作机构、金属结构及安全保护装置所组成。

(1)控制系统 起重机械的控制系统是用来控制驱动各工作机构动作的动力设备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起重机械的工作性能和构造特征。通过控制系统可以实现工作机构的启动、调速、换向、制动、停止、安全报警等动作,还可提供起重机械的照明。

(2)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是为了实现各种机械运动,达到预定的各个机械动作而设置的各机械部分的总称,是起重机械的执行机构。通过各个机构的动作,完成对物品的升降和水平移动,实现物品的装卸、转载、运输、安装等作业要求。起重机械的工作机构有起升、运行、变幅和回转四大机构。起升机构是用来升降货物的机构,是起重机械最基本的机构;
运行机构是用来实现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沿固定轨道或路面行走的机构;
变幅机构是依系臂架俯仰或小车运行的方式使吊具移动而改变幅度的机构;
回转机构是使起重机械回转部分在水平面内绕回转中心转动的机构。

(3)金属结构 金属结构是起重机械的基体和骨架,它决定了起重机械的结构形式。金属结构主要用来布置和安装起重机械的驱动装置和机构部分,并承受各种载荷并将这些载荷传递给起重机械的支承基础。金属结构的垮塌破坏会给起重机械带来极其严重甚至灾难性的后果。桥架型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主要有:主梁、端梁、支腿、小车架等。臂架型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主要包括:臂架、人字架、转台、门架或车架、机房、支腿等。升降机的主要金属结构主要有:底架、导轨架(井架)、吊笼、附墙架等。

(4)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除了以上三大部分以外,为了使起重机械工作安全可靠,还需要装设一些安全保护装置。如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
行程限位器、缓冲器;
防风抗滑装置;
机械式安全保护装置等等。

二、起重机械的分类 起重机械类型很多,按其功能和构造类型大致可分为三大类:轻小型起重设备、起重机、升降机。

二、起重机械的安全知识 (一)起重机械的主要参数 起重机械的主要参数是表征起重机械性能特征的指标,也是设计和选择起重机械的基本技术依据,也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

起重机械的主要参数有:起重量、跨度、轨距、基距、幅度、起重力矩、起重倾覆力矩、最大轮压、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运行速度、起重机工作级别、起重特性曲线等。其中,起重机工作级别是考虑起重量和时间的利用程度以及工作循环次数的工作特性,它是按起重机利用等级(整个设计寿命期内,总的工作循环次数)和载荷状态划分的。

(二)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 1、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 (1)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当起升机构上升,吊具超越工作高度范围仍不停止,就会发生吊具顶到上方支承结构,从而造成拉断钢丝绳并使吊具坠落的事故。采用上升极限限制器并保持其有效,可防止这种过卷扬事故。所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凡是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包括主副起升机构),均应装设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其常见型式有重锤式和螺杆(或蜗轮蜗杆)式两种。重锤式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是悬挂在吊具上方,吊具超越工作高度碰到位置限制器后,触发一个电气开关,使系统停止工作。螺杆式限位器的结构,是由卷筒轴端连接,引出运动关系和尺寸范围,通过与螺母一起的撞头,去触发开关触头来断开电路的。

(2)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起重机小车或大车工作运行到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停止运行,否则车体将与轨端止挡和缓冲器碰撞,损伤起重机或轨道的支承系统(如厂房等),并可能造成设备和人身事故。所以,凡是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运行极限位置都应装设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一般由一个行程开关和触发开关的安全尺构成。

(3)缓冲器 起重机缓冲器一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起作用:起重机运行至行程终点附近时 ,有时因速度较大,越过行程开关后不能立刻停止;
当行程开关失灵操作又失误时,起重机将会以原有的运行速度冲向行程终点;
此外,如在同一跨厂房内装设两台或更多的桥式起重机,在工作中有很多相撞的机会。这时,起重机运行动能将能通过碰撞造成本身或其支承结构损伤,甚至导致人身事故。所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桥式、门式起重机、装卸桥,以及门座起重机或升降机等都要装设缓冲器。起重机常用的缓冲器有实体式缓冲器、弹簧缓冲器和液压缓冲器。

2、防风防爬装置 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一般均受自然风力影响,设计时考虑了风力因素。当风力大于规定值时,起重机应停止工作。处于非工作状态的起重机受到强风吹袭时,可能克服大车运行机构制动器的制停力而发生滑行。这种失控的滑行,使起重机在轨道端部造成强烈的冲击以致整体倾翻。我国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在露天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如门式起重机、装卸桥、塔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均应装设防风防爬装置。露天工作的桥式起重机也宜装设防风防爬装置。

起重机防风防爬装置主要有三类,即夹轨器、锚定装置和铁鞋。按照防风装置的作用方式不同,可分为自动作用与非自动作用两类。自动作用防风装置,是指在起重机停止运行或忽然断电的情况下,防风装置能自动工作。非自动作用防风装置多采用手动,结构比较简单,重量轻,紧凑,维修方便,但操作麻烦,不能应付突然来的风暴;
并且手动夹轨器的夹持力较小,多用于中小型起重机上,对于大型起重机,为了增强防风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则同时采用几种防风装置。

3、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和回转锁定装置 (1)安全钩 单主梁起重机,由于起吊重物是在主梁的一侧进行,重物等对小车产生一个倾翻力矩,由垂直反轨轮或水平反轨轮产生的抗倾翻力矩使小车保持平衡,不致于倾翻。但是,只靠这种方式不能保证在风灾、意外冲击、车轮破碎、检修等情况时的安全。因此,这种类型的起重机应安装安全钩。

(2)防后倾装置 用柔性钢丝绳牵引吊臂进行变幅的起重机,当遇到突然卸载等情况时,会产生使吊臂后倾的力,从而造成吊臂超过最小幅度,发生吊臂后倾的事故。《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和动臂塔式起重机上应安装防后倾装置(液压变幅除外)。

防后倾装置,先通过变幅限位开关限制变幅位置,再通过一个机械装置对吊臂进行止挡。保险绳和保险杆是另两种常用的防后倾装置。保险绳固定长度的钢丝绳,限定吊臂的倾角。保险杆的工作原理是将保险杆连接在吊臂和转台上,保险杆是一个套筒伸缩机构,套筒中安装有缓冲弹簧,对吊臂有缓冲、减振和限位作用。

(3)回转锁定装置 回转锁定装置,是指臂架起重机处于运输、行驶或非工作状态时,锁住回转部分,使之不能转动的装置。

回转锁定器常见型式,有机械锁定器和液压锁定器两种。机构式锁定器结构比较简单,通常是用锁销插入方法,压板顶压方法或螺栓固定方法等。液压式锁定器通常用双作用活塞式油缸对转台进行锁定。

4、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作业是造成起重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轻者损坏起重机零部件、使得电机过载或结构变形;
重者造成断梁、倒塔、折臂、整机倾覆的重大事故。使用灵敏可靠的超载保护装置是提高起重机安全性能、防止超载事故的有效措施。超载保护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

超载保护装置按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自动停止型和综合型两种。按结构型式分,有电气型和机械型两种。

自动停止型,是指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时,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起升、伸臂、降臂等)继续动作。综合型,是指当起升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左右时,能发出声响或灯光预警信号。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电气型,是把检测到的载荷等机械量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再进行放大、比较、运算和处理;
机械型,是指通过杠杆、偏心轮、弹簧或液压系统检测载荷,由行程开关(控制阀)动作。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量限制器。主要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其主导产品是电气型。电气型产品一般由载荷传感器和二次仪表两部分组成。载荷传感器使用电阻应变式或压磁式传感器,根据安装位置配制专用安装附件。传感器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压式、拉式和剪切梁式三种。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分为动臂变幅力矩限制器和小车变幅力矩限制器。

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可以使用机械型力矩限制器。

小车变幅塔式起重机,一般使用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来共同实施超载保护。

5、防碰装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起重机械进一步趋向高速化、大型化、复杂化,且使用密度加大。在很多企业里,同层多台吊车作业比较普遍,也有上下两层、甚至三层吊车作业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安全尺、行程开关,或者单凭司机目测等传统方式来防止碰撞,已经不能保证安全。从60年代开始,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研制出光线、超声波、微波等无触点式起重机防碰装置。这种全新的防碰装置。具有探测距离远,可同时设定多个报警距离,精度高,功能全,环境适应性好的特点。很快形成了产品系列,广泛得到各类企业应用。我国宝钢等企业引进的起重机械,基本上都安装了这种防碰装置。

二、典型案例 案例1 一、事故概况 2004年3月31日上午9时,浙江省某沙石场内,操作工杨某(无证)操作港口台架式起重机,该港口台架式起重机为一台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设备,从船舱往砂石场卸黄沙,因抓斗过分靠近船舱前直檐,被船舱前檐勾住不能提升,致使变幅钢丝绳断裂,臂架倾倒,击中位于臂架下的清舱工致其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变幅钢丝绳超负荷断裂,致使臂架倾倒:
间接原因:设备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无证操作、未经安全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运行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

三、防范措施 l、严禁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无证操作。

2、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受。

案例2 一、事故概况 2002年4月20日下午,该搬运站组织人员对停靠在码头500吨级泊位的一货舱进行水泥的装卸工作。参加作业的职工共有l8人,其中张三是作业班长,李四是8吨轮胎台架式起重机的司机,其它人员均为装卸工。下午13时40分,李四操作8吨轮胎台架式起重机进行作业,吊臂从船仓吊起货物回转至码头,起重机吊臂变幅钢丝绳突然断裂,起重臂迅速滑落砸向正在吊臂下方码头上作业的四名职工,两名职工躲避不及,一人头部受起重臂所击当场死亡,一人头部受压,头皮开裂后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轻伤)没有生命危险。

二、事故原因 l、起重机滑轮严重破损,绳槽严重磨损,导致滑轮实际节径与钢丝绳直径比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钢丝绳长期在小半径状况下使用,且不断与轮滑的破损缺口相磨损.钢幺幺绳断丝严重;
同时,变幅钢丝绳长期处于受力状态,拉应力集中在高密度断丝的部位,造成承重运行时断裂,起重臂下坠,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装卸作业职工违反起重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在起重机吊臂正下方作业和站立,且现场施工组织和指挥者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管理混乱,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3、起重机操作工违反起重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在起重作业前,没有按规定对起重机作运行前的检查,至使在吊机运行时存在钢丝绳严重断丝,绳槽严重损坏等严重事故隐患,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三。

4、该搬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安全管理人员,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企业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无定期保养制度,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不到位,同时企业违反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没有对该台起重机申报检验、登记,致使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得不到解决,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6、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特种设备管理督察有漏洞,因种种原因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法规,规定尚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防范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切实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建立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严格按规定申报检验注册登记。

三、起重机械的管理 1、起重机械设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满足GB/T3811、GB/T6067及其它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设计控制过程应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设计的产品满足起重机械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适用的法令、法规要求。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均应签字齐全,图样更改符合规定程序。

2、起重机械制造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3、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4、起重机械使用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5、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