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柏威夏寺案解释判决当事国专业失误影响及教训

 国际法院 柏威夏寺案(解释)判决 :

 当事国 专业 失误的影响 及教训 易显河*

  摘要:本文突出评议了国际法院“柏威夏寺案(解释)(柬埔寨诉泰国)案”判决中几个可能对国际法院诉讼法律和实践产生影响的重要观点,也指出了泰国官员早期对边界线制图及其法律后果不够重视的错误和柬埔寨前期案件的律师过小界定声索的错误,评议了这些错误在案件和两国关系的重大负面影响。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法律和实践;判决解释;边界描述及其精确化;边界划定中的制图和法律技能;诉讼错误及其后果

 1.当国际法院在 2013 年 11 月 11 日对“请求解释 1962 年 6 月 15日对柏威夏寺案(柬埔寨诉泰国)所作判决案”(柬埔寨诉泰国)

 1 作出判决的时候,柬埔寨与泰国两国之间关于柏威夏寺的系列风波中的又一篇章结束了。这一对原判决进行解释的判决 2 ,在诸多方面均产生重大影响,不过笔者在此只强调和讨论那些对于国际法院的法律和实践意义重大的方面。

 2.这一系列风波的中心是柏威夏寺及其接邻周边地区的主权。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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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及国际法研究所首席专家,[世界]国际法研究院(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院士。本文系作者英文原文稍作修改的中译本,见 Sienho Yee, “No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art 5): Temple of Preah Vihear (Interpretation) (2013)”, 14 (2015)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55. 中文版主要由易显书翻译。

 1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3, p. 281. 2

 关于对判决的解释的一般性论述,参见 Shabtai Rosenne,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1920-2005, (Martinus Nijhoff, 4th edn., 2006), p.1611; Andreas Zimmermann and Tobias Thienel, “Article 60”, in Andreas Zimmermann, Christian Tomuschat, Karin Oellers-Frahm and Christian J. Tams (eds.),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nd edition, 2012) (hereinafter ICJ Statute Commentary), p.1469; K.H. Kaikobad, Interpretation and Re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oundary Decis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威夏寺位于扁担山脉东段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往南是柬埔寨,往北是泰国。法国(柬埔寨当时的保护国)与暹罗(现泰国)于 1904 年签订的一项条约规定争议边界沿分水线划出分界线。该条约同时规定设立一个混合划界委员会来负责这一界线的划定工作,因此产生了一幅显示边界线的地图,尽管混合划界委员会从未批准这一地图,因为混合划界委员会在上述地图出笼的几个月之前即已停止运作。如下面示意图 1 所示,若以分水线为分界线,则柏威夏寺、柏威夏高地、特腊塔山(the hill of Phnom Trap),柏威夏高地与特腊塔山之间的谷地归属泰国;若以混合划界委员会产生的地图上标示的边界线为分界线,则这些地区归属柬埔寨。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泰国申领并分发了数份该地图,以其自身的行为对该地图予以默认,尽管部分证据显示在所谓的默认后在依照该地图标示的分界线原本应划归柬埔寨的某些地区内存在泰国地方当局的实际控制行为。柬埔寨 1953 年独立后,泰国占领了柏威夏寺。协商无法解决双方的争议,柬埔寨于1959 年对泰国提起诉讼。上述地图被柬埔寨复制在其诉状附件一当中而成为闻名的“附件一地图”。

 示意图 1 (来源:本文作者据争端方提交的图进行标识而成). 3

  3.在 1962 年的判决中,国际法院裁定“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拥有主权的领土内”,因此,“泰国有义务撤走驻扎于位于柬埔寨领土上的柏威夏寺或其邻近地区(vicinity)所有泰国军队、警察、警卫或其他看护人员”,“泰国有义务向柬埔寨归还柬埔寨在其第五次提交材料中指明的自 1954 年泰国占领柏威夏寺之日以来可能已由泰国当局从柏威夏寺或柏威夏寺地区移走的所有物体”。4 附件一地图和争议地区边界线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两当事国之间的争端之最终解决有着独一无二的重要性,但国际法院只是在判决的推理部分将其视作最终裁

  3

 示意图原载于 Sienho Yee, “No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art 5): Temple of Preah Vihear (Interpretation) (2013)”, p.656; see also “Annex 46: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Research Unit, Durham University, A review of maps presented in the period 1959 – 1962 and others prepared in 2012, June 2012”, in “Annexes to Further Written Explanations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21 June 2012, p.321. 4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Merits,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C.J. Reports 1962, pp.36-37.

 决的理由或依据(如下文第 15 段所述)。

  4.在 1962 年的判决作出后,泰国从柏威夏寺撤走其人马,并沿泰国部长理事会 1962 年所定之边界线(现以“泰国部长会议边界线”5 闻名),用一道带刺的铁丝网,在柏威夏寺周围的高地上,为柬埔寨围起一小块地方。泰国显然认为柏威夏寺“邻近地区”尚未被界定,并企图以上述铁丝网围栏单方确定其范围。1962 年 12 月,柬埔寨公布一份备忘录,申明以上述铁丝网围栏确定的寺庙地区范围“完全与国际法院的裁决不符,该裁决所确认的边界如 1907 年(附件一)地图所示”。

 6 好几十年来,边界问题似乎并没有成为两国之间的难题。但是,柬埔寨 2007 年申请将柏威夏寺遗址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纷争再现。2011 年,柬埔寨最终提请国际法院解释 1962 年判决并请求国际法院指明临时措施。

 7

 5.柬埔寨主张:1962 年判决之执行条款中的裁决是国际法院在1962 年判决中推理得出的必然结论,国际法院的推理具有约束力,因为它阐明了这些裁决的不可或缺的条件;附件一地图分界线为相关边界线;判决执行条款第二段中的“邻近地区”包括争议地区的所有陆地,不仅包含向北延伸至附件一地图分界线的特腊塔山,而且包含整个柏威夏高地;该段对泰国施予的撤离义务是一项持续性义务。泰国实质上主张:1962 年的案件是一起关于领土主权而非边界划界案

  5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3, p.281, para.22. 6

 Ibid., p.299, para.42. 7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of 18 July 2011, I.C.J. Reports 2011, p. 537.

 件,国际法院在 1962 年判决中裁决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领土,柬埔寨只对泰国部长理事会边界线所圈定的地区拥有主权。附件一地图充其量不过是 1962 年判决所依据的因素之一。

 6.在 2013 年 12 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肯定 1962 年提交法院的争端所关系的只是柏威夏寺地区的主权,与柬埔寨和泰国之间共同边界的划界无关。

 8 国际法院进一步指出,2013 年提交给它的主要争端关系 1962 年判决执行条款第二段的解释,或者更确切地说,对该段中的“邻近地区”一语的解释。

 9 国际法院把该术语解释为涵盖整个柏威夏高地领土,认为无论是 1962 年判决确定的柬泰两国边界线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还是判决执行条款第二段施予泰国的义务是否具有连续特征问题,均无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10 。

  7.国际法院 2013 年判决所持的几个观点因对未来实践的潜在影响巨大而引人注目。第一,柬埔寨试图依赖 1962 年判决的一份判决提要来支撑它其中的一个论点,意指所述判决提要显示该判决确定了相关地区边界所经路线。

 11 不过,国际法院对此予以彻底否定,称:

 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 95 条第 1 款(1962 年适用 1946 年版本,原为第 74 条第 1 款),该判决提要并非 1962 年判决书的要素之一,不构成 1962 年判决书的一部分。再者,判决提要的宗旨只是在总体上向读者表明判决所探讨的观点;它不是对法院实际所作裁决的官方总结。法院不认为 1962 年判决书的判决提要有助于解决在当前

  8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3, p.292, para.20, p.308, para.76. 9

 Ibid., p.300, para.46. 10

 Ibid., p.317, paras.104–105. 11

 Ibid., p.307, para.72.

 诉讼中所提出的解释问题。

 12

 非常明确无误地,国际法院的裁定应当是不鼓励任何当事方依赖判决提要来支撑其案件的诉求。

  8.有趣的是,国际法院中的这一幕重演了多年前(超过 107 年)发生在美国最高法院“美利坚合众国诉底特律木材公司”(United States v. Detroit Timber & Lumber Co.,)一案 13 中的相同一幕。为避免任何律师因太忙而没有留意到案件,很久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个案判决书单行本 14 (合订本除外),至少是某些版本的这种单行本,如附有判决提要,似乎一直有一批注置于开篇,批注的部分内容如此表述:“判决提要不构成法院判决理由的一部分,而是为方便读者由判决记录发布官撰写的。参见:美利坚合众国诉底特律木材公司案,200 U.S.321,337。” 15 根据一项对万律网(Westlaw)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数据库的检索,自 1970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2 日止,这一提醒声明出现了 2450 次。

  9.第二,本案中,面对解释判决的请求,国际法院对当事国的嗣后行为—发生于有待解释的判决作出之后(1962 年 6 月 16 日至2007-2008 年间)的行为的处理很有启发性。国际法院裁定,这一类型的行为对于评判《国际法院规约》第 60 条所指的争端是否存在有意义,但对于解释 1962 年判决没有意义:

 不能把法院的判决等同于条约。条约的约束力和内容源于缔约国

  12

 Ibid., para.73. 13

 United States v. Detroit Timber and Lumber Company, 200 U.S. 321,337 (1906). 14

 英文为 slip opinion, 法院做出决定的时候立刻发布的文书,以后合订发表时有可能做些微小、非实质性的修改。

 15

 实例可参见 “Opinions”,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last visited August 18, 2018).

 的同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述原则的规定,对条约的解释受缔约国嗣后行为的影响。国际法院判决的约束力源于《国际法院规约》,解释判决的任务是弄清法院所决者为何,并非探究当事国嗣后认为法院所决者为何。国际法院判决的意义和范围,因此不受当事国在该判决作出后发生的行为的影响。

 16

 此外,国际法院还裁定,解释判决时,法院不对未曾在原始判决中加以考虑的事实进行考察。

 17

 10.国际法院的分析似乎颇有道理,但人们想知道,嗣后行为是否始终毫无意义而丝毫不应加以考虑?国际法院判决的用词需按其通常含义去理解 18 ,从这个意义上说,嗣后行为在反映这一理解过程中不起某种作用吗?反映某一判决的用语之通常含义有别于影响该判决,亦有别于表示接受该判决作出之时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某一含义。人们还想知道,嗣后行为是否具有除国际法院在此所指出之外的意义?也许后一问题并非解释问题,尽管它可能颇为重要。

 11.第三,在对柏威夏寺“邻近地区”的范围作更加精确的界定过程中(这可被视为一种“精确化”过程),国际法院对在 1962 年判决和相关诉讼程序中曾加以考虑的特定、具体的因素进行识别,尽管其主张任何一个因素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19 国际法院以泰国警察驻扎于

  16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3, p.307, para.75. 17

 Ibid. 18

 国际法院法官隐藏在头脑中的思想不应成为解释的依据, 如劳特派特(Lauterpacht)

 法官的宏论:“ 面对法院 1950 年的咨询意见针对一个需要阐明的情况的看似有疏忽,法院应适用所有能派上用场的解释材料来弥补空缺。这些材料不包括某特定现任法官对自己或其同事在 1950 年做出咨询意见时的心态的认知。

 ” South-West Africa-Voting Procedure, Advisory Opinion of June 7th, 1955: I.C. J. Reports 1955; p.67, at 96 (Sep. Op. of Judge Lauterpacht). 19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3,

 泰国部长理事会确定的边界线之外的事实为证据,认定上述邻近地区一定大于该边界线所圈区域,因为国际法院 1962 年的判决判令泰国警察撤走;根据显示特腊塔位于柏威夏寺地区之外的几个因素(包括柬埔寨一位前省长的声明和柬埔寨律师的声明)为证据,国际法院把特腊塔排除于“邻近地区”之外 20 。

  12.虽然这一精确化过程可圈可点,但人们想知道,国际法院是否已经将之推进至理想状态,因为国际法院似乎“对柏威夏寺‘邻近地区’概念采用自然意义上的理解”,在它看来,该地区“延伸至整个柏威夏高地”。21 如果人们打算继续这一过程,也许可对其他一些因素进行识别,以提高“邻近地区”大小的精确度。例如,专案法官让-皮埃尔· 科特(Jean-Pierre Cot)指出 1962 年判决含有暗示柏威夏寺地区小于整个柏威夏高地的语言 22 。或许更多这样的正反两面的有效因素得以被发现和重视。不管怎样,可促使边界划界更加准确的过程理应受到更大的关注。

  13.第四,国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1962 年判决确定的柬泰边界线是否具有约束力问题”。23 这无疑是狭义的说法,只要对执行条款的解释能够在不探讨该问题的情况下进行,这一裁定便为正确。鉴于判例法裁定对判决的解释限于执行条款,但推理若与执行条款不可分割也应涉及推理, 24 人们可推断出,但国际法院未明确指出

  p.281, p.315, para.97. 20

 Ibid., para.98. 21

 Ibid., p.313, para.89. 22

 Ibid., p.351, para.11(Declaration of Judge ad hoc Cot). 23

 Ibid., p.317, para.104.

 24

 E.g.,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1 June 1998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Preliminary Objections (Nigeria v. Cameroon), Judgment, I. C. J. Reports 1999, pp.35-36, paras.10-11.

 的是,国际法院认为 1962 年判决的执行条款并非与其对附件一地图分界线的处理不可分割 25 。难道判决所体现的只是对两者关系的一种认识,或者一种对执行条款作狭义解读的更为克制的判决解释方法,从而实际上让当事国自己在促进争端实现最终解决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就此而言,不仅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法官关于“理由和说服力” 26 的强调,还有在小和田恒(Hisashi Owada)法官,穆罕默德·本努纳(Mohamed Bennouna)法官和乔治·加亚(Giorgio Gaja)法官的联合声明中 27 扼要提出的严谨方法,引人注目。不管人们得出何种推理结果,附件一地图在国际法院 1962 年判决的推理中扮演中心角色,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对“解释判决”进行解读时,或在其他背景下,例如协商时,对于国际法院 1962 年判决对附件一地图的处理具有何种既判效力的问题,国际法院 2013 年的裁决则听任当事国自行其是。对专案法官吉尔贝·纪尧姆(Gilbert Guillaume)而言,“判决推理确实不具备随附执行条款的执行力,但具有既判力,亦即约束力。”28 可是,人们也许会在“不„„必要”(not […] necessary)与“并非„„不可分割”(not […] inseparable)之间找出一定的差距,并希望弄清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所使用的方法是能否发掘出早前判决的真正含义和范围。

 25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Cambodia v. Thailand),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3, paras. 34, 77, 90, 104. 26

 Ibid., pp.337-343, paras.43-61(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Cançado Trindade). 27

 Joint Declaration of Judges Owada, Bennouna and Gaja, ibid., p. 320. 28

 Declaration of Judge ad hoc Guillaume, ibid., p.348, para.12.

 14.第五,这一不堪的系列风波很可能是当事国双方可能犯下一系列失误的结果。我的批评明显不留情面,对此希望别人会原谅;促进法治具有更大的价值。我现在使用的只是“可能的失误”,给别人留下机会去对这些是否为“真正的”失误作出最后评判。第一个可能犯下的失误是,法国和暹罗双方成员共同组成混合划界委员会去划界时,暹罗的成员安心听任法国的成员绘制边界线,以为这样就可满足暹罗国家利益的需要。于是,暹罗的公使在巴黎向暹罗外交部报告说“关于边界混合划界委员会和暹罗委员提出的由法国委员绘制各种边界地图的请求,法国的委员们已经完成其工作”。29 另一可能的失误是,当附件一地图出笼时,暹罗官方显然没有充分认识到该地图的全部意义并作出了一系列被国际法院认定足以显示承认或默示的作为和(或)不作为。

 30 暹罗的官员们似乎是在基于对与这一过程及该地图息息相关的各种情况的错误理解而行事。

  15.如果说暹罗可能犯下的失误由其官员们在日常工作事务中所犯,柬埔寨可能犯下的一个失误则可上溯到柬埔寨 1959 年提起引致1962 年判决的诉讼之时,因其律师早期在制定诉讼请求过程中由于设计或疏忽造成。柬埔寨将其诉讼请求表述为“泰国有义务撤走自1954 年以来一直驻扎在柏威夏寺遗址的特遣分队”以及“柏威夏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31 在诉讼程序的大部分过程中,附件一地图分界线被作为支持柬埔寨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提交国际法院。在1962

  29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 Merits,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C.J. Reports 1962, p.23. 30

 Ibid., p. 23, et seq.

 31

 Ibid., p.9

 年的口述程序最后阶段要提出最终声索时,柬埔寨明显领悟到一些潜在问题,为扭转局面,柬埔寨在其请求书中所提的两项请求之外,附加提出最终的两项请求,如下:

  (1)裁决并宣布:扁担山区域地图(柬埔寨诉状附件一)的编制和出版以依 1904 年 2 月 13 日条约组建的混合划界委员会的名义并经该委员会授权而为;该地图宣示混合划界委员会的决定;由于前述事实和嗣后的协定以及双方当事国的行为,该地图显示出条约的特征; (2)裁决并宣布:柬埔寨和泰国在柏威夏寺近邻争议地区的边界线被标在“印度支那和暹罗划界委员会地图”上(柬埔寨诉状附件一); …… 32

  泰国则反对说,这些请求提得太迟且没有出现在请求书中。

 33 国际法院拒绝在判决执行条款中对此作出处理,只在判决的推理部分提及。柬埔寨的补救行动和国际法院对此不予接受似乎足以构成我们将最初的诉讼请求制定视为“可能”的失误之根据。不管怎样,国际法院在 1962 年判决的开篇中称:

  提交给法院的争端的主体被确定为关于柏威夏寺地区领土主权的争议。为对这一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法院必须考虑两国在这一区域的边界线。关于这一点,有关地图已提交给法院,种

  32

 Ibid., p.11.

 33

 Ibid.

 种深思熟虑的意见也已提出。对于这些方面的每一个,法院均将加以考虑,但只从如下角度进行考虑:法院能否从中找出支持其裁决的必要理由,以解决提交给法院的唯一争端(争端的主体如刚才所述)

 34 。

  在接近判决结尾的部分,国际法院扼要重述如下:

  最后,关于在口述程序最后阶段提出的声索,基于本判决书开篇所说明的理由,法院裁定,柬埔寨要求分别对附件一地图和争议地区的分界线的法律地位作出裁决的第一、第二项请求,只有其体现为理由而不是作为有待于在判决执行条款处理之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才能被考虑。

 35

 于是,国际法院得出 1962 年判决的执行条款。结果引起很大争议并引致本文所述的解释判决,而该解释判决竟然也没有涉及那一现已闻名的边界线之法律地位问题。

  16.一个案子可能在诉讼请求制定阶段就决定输赢,36 或者说,诉讼请求的最初制定至关重要,这个案子的现状即为证据。这一点,应当时时萦绕那些企图赢得官司的决策者和从业人士的心头。在被国际法院承认为“极其重要”(grave importance)

 37 的分界线问题上,这一点所呈现的是更多的辛酸。

  17.暹罗官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可能失误亦应给我们带来一些教

  34

 Ibid., p.14. 35

 Ibid., p.36. 36

 关于制定诉讼请求的详细方法,参见:Sienho Yee, “Article 40”, in Andreas Zimmermann, Christian Tomuschat, Karin Oellers-Frahm and Christian J. Tams (eds.), ICJ Statute Commentary, p.922. 37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7, p.735, para.253.

 训。在这些日常工作的运行中,专业意见(不管是绘图的还是法律上的)似乎没有得到充分的留意、尊重或发挥作用。虽然暹罗为争议条约争取到不错的措辞,但并没有选定称职的或负责任的技术专家参与边界的划界工作,结果却被迫吞下不得不让敌手的专家为自己绘制边界线的苦果。暹罗官员收到来自巴黎的材料后,似乎并没有充分理解这些材料或收悉这些材料所具有的专业或技术性意义,因此似乎是在基于对该专业或技术性意义的错误理解而行事。那捆来自巴黎的地图的到来似乎也没有促使暹罗官员感到这带来了其应当寻求好的法律意见的信号。显然,“站在谋士中间安全有保障”(in the midst of counsellors there is safety)这一谚语并没有在他们心中挂上号。或者,也许是需要省钱的想法占了上风,数十年后结果却让位于带有悲痛后果(有时导致出现未来决战疆场的情形,如本案的双方当事国确实曾经短暂交火)的猛然醒悟:不仅在日常工作的运行中,而且在未来的诉讼中,专业意见必须得到尊重。无论如何,看到这样的问题成为两个友好睦邻之间关系中的偌大风暴之源,总令人心碎。人们想知道,如对专业意见(包括绘图和法律上的专业意见)给予更多和更真诚的尊重,这一切原本是否能够避免。

  18.最后,经过那么多回合的法庭之战,关于争执地区其余部分的争端,现又回到当事国双方自己手中,它们还得通过双边协商或以其他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如此说来,这一形势表明争端的司法解决有其局限性,无论原因为何 38 。归根到底,各国自己才是其命运的主人,

  38

 关于显示仲裁在解决争端中也有局限性的例子,参见 Julio Barboza, “The Beagle Channel Dispute: Reflections of the Agent of Argentina”, (2014)13 Chinese JIL 147, p.147. 但尽管有缺点,国际法院的判决确实解决了秘鲁与智利之间长期存在的海洋划界争议,参见 Maria Teresa Infante Caffi, “Peru v. Chil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Decides on the Status of the

 它们有责任和平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并按互利的原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No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Interpretation) (2013)

 Sienho Yee

 Abstract: This brief comment highlights (1) some important points in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Interpretation) judgment that are likely to have impact on the law and practice at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2) some likely mistakes committed by the Siamese officials in earlier times in not giving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cartographic and legal expertise and by Cambodia’s earlier lawyers in formulating its claims.

 Keywords: ICJ law and practice;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s; boundary description and its concretization; cartographic and legal expertise in boundary delimitation; mistakes in litigation and consequences

  Maritime Boundary”, 13 (2014) Chinese JIL741, p.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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