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许昌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30分)

 1 质量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人员满足要求。

 3 □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扣 3 分。

 □2.无质量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的,扣 2 分。

 □3.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扣 1 分。

 2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 2 分。

 □2.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不及时的,扣 1 分。

 3 开工备案手续办理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1.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扣 2 分。

 □2.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的,扣 1 分。

 4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项目法人应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3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 3 分。

 □2.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扣 1 分。

 5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查 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有关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4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且无相关记录的,扣 4 分。

 □2.未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的,扣 3 分。

 □3.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扣 2 分。

 □4.检查相关记录不完整的,扣 1 分。

 6 对施工、监理、设计等承包人的主要人员日常考勤 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日常考勤制度,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并坚持每月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考勤情况。

 4 □1.未建立日常考勤制度或建立而未执行的,扣 4 分。

 □2.日常考勤制度执行不严格、不规范的,扣 3 分。

 □3.人员变更不履行手续的,扣 2 分。

 □4.考勤记录不完整或不及时存档备案的,扣 1 分。

 7 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 按照省水利厅时间节点要求和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及时拨付工程款。

 4 □1.工程进度滞后于时间节点,扣 2 分。

 □2.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扣 2 分。

 8 设计变更手续办理 设计变更界定清晰、报批及时、程序规范,变更文件编制符合规定要求。

 3 □1.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扣 3分。

 □2.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扣 2 分。

 □3.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或审批管理不规范的,扣 1 分。

 9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所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 对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3 □1.质量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未落实整改责任,问题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扣 3 分。

 □2.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的,扣 2 分。

 □3.未建立整改台账的,扣 1 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 (5 分)

 10 现场设代机构或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1 □1.未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无设计代表的,扣 1 分。

 11 现场服务及工作记录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4 □1.无现场服务的,扣 4 分。

 □2.不能按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扣 3 分。

 □3.未按有关规定及设计合同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或未参加需设计人员参加的各类验收的,扣 2 分。

 □4.现场服务不及时或工作记录不完整的,扣 1 分。

 施工质量保证 (25分)

 12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5 □1.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 3 分。

 □2.未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 2 分。

 13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5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 5 分。

 □2.未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的,或变更后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 4 分。

 □3.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且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每缺一人扣 2 分。

 1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应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测试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持证上岗。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8 □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存在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即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扣 8 分。

 □2.未报验即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报验弄虚作假的,扣 6 分。

 □3.未进行施工自检或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 6 分。

 □4.工程重要结构部位或隐蔽工程未进行见证取样,自检的数量及频次不满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要求,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扣 4分。

 □5.施工档案资料记录不规范、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5 施工材料、设备选用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要求,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5 □1.将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工程的,扣 5 分。

 □2.施工材料、设备选用不规范,未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扣 3 分。

 □3.施工材料、设备选用不规范,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不全;进场原材料报验代表量大于规范要求的或未报验就投入使用的,扣 2 分。

 16 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埋件材料机构件等储存 根据相关规范和规定,水泥、钢筋、砂石骨料等主要原材料及预埋件、各种内部观测仪器均有明确的存放和管理要求。

 2 □1.现场原材料、 中间产品、 预埋件材料、机构件等现场存放出现结块、锈蚀、污染、破损等情况的,扣 2 分。

 □2.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埋件材料机构件等现场存放不规范的,扣 1 分。

 监理质量控制 (15分)

 17 现场监理机构及责任人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5 □1.无现场监理机构的,扣 5 分。

 □2.监理人员配备未履行合同约定,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扣 2 分;每缺一人,扣 1 分。

 □3.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监理服务的,扣 3 分。

 □4.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 2 分。

 □5.监理人员变更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18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5 □1.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的,扣 5 分。

 □2.未按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巡视监理等,现场监理工作不规范的,扣 4分。

 □3.未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或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 3 分。

 □4.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数量和频次不满足要求,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扣 2 分。

 19 审核签发的各类文件、监理大纲、监理日志、监理月报 监理机构应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监理月报应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5 □1.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监理大纲、监理月报、监理日志弄虚作假或无相关材料的,扣 5 分。

 □2.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监理月报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 3 分。

 □3.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的,扣 1 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质量检验评定 (8 分)

 20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及时开展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监理单位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填写质量评定表,对承包人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3 □1.未开展评定或弄虚作假的,扣 3 分。

 □2.未及时组织工序验收,评定不及时的,扣 1 分。

 □3.监理未进行复核、资料不完整,评定不规范的,扣 1 分。

 2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 □1.未按照项目划分确定的重要隐蔽工程,进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的,扣 3 分。

 □2.未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验收资料不全,不能客观反映隐蔽工程实际情况的,扣 2 分。

 □3.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扣 1 分。

 22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

 2 □1.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扣 2 分。

 □2.验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 1 分。

 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3 分)

 23 质量事故报告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

 1 □1.发生质量事故未报告的,扣 1 分。

 □2.发生质量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扣 0.5 分。

 □3.发生质量事故后报告程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扣 0.5 分。

 24 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质量事故应急处置迅速、有效,安全防护、现场保护到位,相关记录完整,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要求。

 1 □1.未迅速、有效进行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现场保护不到位的,扣1 分。

 □2.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相关记录资料不完整的,扣 0.5 分。

 25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处理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1 □1.未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扣 1 分。

 □2.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扣 0.5 分。

  说明: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扣分在相应评分标准前□中打√,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分值为满分。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平时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10%(每个县(市)行政区域内选取 2个在建项目)。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质量监督管理 (6 分)

 26 质量监督计划制定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1 □1.未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扣 1 分。

 □2.制定质量监督计划不及时的,扣 0.5 分。

 27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以巡视、抽查方式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1.未进行检查的,扣 2 分。

 □2.监督检查无相关记录的,扣 1 分。

 28 工程质量核备、核定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对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等进行核备;对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2 □1.未开展核备(定)工作的,扣 2 分。

 □2.开展核备(定)工作不及时、不规范的,扣 1 分。

 工程实体质量 (8 分)

 29 实体质量第三方抽检 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 □1.未开展第三方抽检,或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 2分。

 □2.第三方抽检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扣 1 分。

 30 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 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处理。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6 □1.工程关键部位存在质量问题的,扣 6 分。

 □2.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较多质量缺陷且未按要求进行处理并进行质量缺陷备案的,扣 3 分。

 □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对工程质量问题部位进行处理的,扣 3 分。

 □4.外观质量较差的,扣 3 分。

 否决项 31 考核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自评材料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该项目考核得分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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