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填报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填报说明

 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计报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计报告工作要求 1.统计范围:省、市、县、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除本级外,还包括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填报方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仅填写本级相关数据(含本级,垂管、派出机构),逐级填报汇总。不可跨级填报,也不可将不同行政区划、不同行政区划级别的数据填入同一个数据表。 各地区可以为各级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分发U-key和账号,通过系统填报数据;也可以通过电子表格来收集下级数据,再由上级统一导入,但不能将不同级别的数据混到一张表格中。 完成填报后的文件以行政区划全称和行政区划代码命名,以“-”分隔,如**县仲村镇应命名为“**省-**市-**县-**镇-371326101000”,行政区划代码请按照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最新数据填写:

 3.分级负责: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本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再向上报送。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报送的信息时,即视为已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报送数据的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更正。国管局将对各省报送数据的质量进行审查,有问题的将第一时间通知各省进行修改。信息统计报送的质量、时效将作为国管局即将开展的巡检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中。 4.其他: 共5张表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均填写行政区划信息、办公用房信息、技术业务用房信息、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信息等4张表格。省部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信息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填写,通过机要交寄方式寄送国管局。其他4张表格中,如存在涉密信息(例如,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安全部门的编制、办公区信息等属于涉密信息),禁止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应通过机要交寄方式逐级汇总,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报送,但须提供相关依据,不得自行定密。 严格按照电子表格格式和《填报说明》填写,请勿随意设置表格属性、粘贴、更改。 所有数字,均不带单位。所有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平方米。 二、概念辨析 5.关于党政机关的定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6.关于办公用房的定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按此,以下三种情况均在本次统计范围之列: ①办公用房权属为党政机关所有,实际也由党政机关使用的; ②办公用房权属为党政机关所有,安排或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办公用房权属非党政机关所有,但实际由党政机关使用的(例如面向社会租用的办公用房,使用其他单位产权的办公用房)。 以下一种情况不在本次统计范围之列: 办公用房权属非党政机关所有,也不是党政机关使用的。例如,非参公事业单位、协会等使用自由产权的或租借的,不填报。 7.关于办公用房的内涵:《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条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详见下表。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按此,上述房屋均在本次统计范围之列。 一般来说,由党政机关使用,开展专门性技术业务工作,且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房屋,可以视为技术业务用房。不得借技术业务用房名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立项文件中没有明确房屋性质为技术业务用房的,或没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和依据的,不得自行判定为技术业务用房。 三、表1-【行政区划信息】说明 该数据表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级别、行政区划代码以及填表人、电话等数据项。具体要求如下: 8.行政区划名称:应填写全称,如“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 9.行政区划级别: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如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填写省本级数据,应选择“省(区、市)”。 10.行政区划代码:为12位代码,行政区划代码请按照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最新数据填写:

 11.填报日期:填报单位需确保截至此时间节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表2-【办公用房信息】说明 包括地址坐落、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主要使用单位及批复编制情况、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建设年代、是否为租(借)用等数据项。具体要求如下: 12.地址坐落:同一个门牌号码视为一个办公区。文本型,格式按照“XX省XX市(县)XX街道XX号。 13.行政区划:为该办公区所在地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查询见第10条。 14.用地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证载面积。如同一个地址内除办公用房外,还有住宅等其他房屋,且无法分摊的,填写总土地面积。数值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平方米。 15.总建筑面积:数值型,填写整个办公区的建筑面积。如办公区内还有住宅等其他房屋,该部分面积在备注中说明,不要填在此栏。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数值型,填写整个办公区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数值型,填写整个办公区的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为同一个门牌地址、同一个院落、共用同一套后勤服务和日常管理的,视为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相关面积数据填写在此栏。单独成栋的技术业务用房,相关数据填写在表3,填报说明见后。 总建筑面积应当等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与技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16.使用单位及批复编制情况: 将同一个办公区内的所有使用单位均填写在内,多个单位填多条。 单位名称:填写规范全称。文本型。 分类:党政机关请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机关本级、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党政机关办公区的其他单位,如非参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请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其他”。 编制情况:按照编制部门正式批复填写,仅填写领导职务。如一个单位使用多个办公区,请将各办公区内的编制情况分拆填写,并在两个办公区备注栏中均注明。新公务员法实行不影响编制情况,请严格按照编制部门的批复填写。 17.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无需分单位填写。合计数值应与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数值之和相等。数值型。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填写整个办公区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无需分单位填写。数值型。 18.权属登记情况:在下拉菜单中按实际情况选择,共6类。 ①已统一登记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②登记在各部门或其他单位名下、已移交权属资料; ③登记在各部门或其他单位名下、未移交权属资料; ④未登记、已移交权属资料; ⑤未登记、未移交权属资料; ⑥其他情况。 院内如有多栋建筑,且权属登记情况不一致的,请填写主办公楼权属登记情况,其他楼座情况在备注栏中填写。 19.建设年代:数值型,精确到年,如“1981”。院内如有多栋建筑,且建设年代不一致的,请填写主办公楼建设年代,其他楼座建设年代在备注栏中填写。 20.是否为租(借)用:文本型,填“是”或“否”。 21.备注:除前述相关情况外,其他表格中未尽事宜,均可在此填写。 五、表3-【技术业务用房信息】说明 填写办公区外的技术业务用房信息,包括地址坐落、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主要使用单位、权属登记情况、建设年代等数据项。参照表2各项要求填报。 22.主要使用单位:文本型,若多个使用单位,中间用“、”分隔,格式按照“xxx、xxx”。 六、表4-【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信息】说明 指当年度批准项目和在建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主要使用单位、地址坐落、建设规模、估算投资等数据项。具体要求如下: 23.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主要使用单位、地址坐落:均以项目批复文件为准。若多个使用单位,中间用“、”分隔,格式按照“xxx、xxx”。文本型。 24.建设规模、估算投资:数值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平方米。 七、【省部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信息】说明 包括姓名、级别、在职情况、任职部门及职务、任现职或离退休时间、办公用房情况等数据项。多处办公可填写多条办公用房情况。参照表2要求填报。 25.级别:在下拉菜单中按实际情况选择“省级正职”或“省级副职”。 26.任职情况:在下拉菜单中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职”或“离退休”。 27.任职部门及职务:文本型。 28.任现职时间:时间型,格式按照“2010/1/10”。

 29.门牌及房号:文本型,格式按照“XX省xx市(县)XX街道XX号。 使用面积:为办公室的总使用面积,包括休息区、卫生间等。数值型。 其中,卫生间使用面积:数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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