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培训实施方案

 退役军人培训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对象 我省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二、目标任务 全省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 1.2 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

 三、培训内容、补助政策和资金筹措 (一)培训内容。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 1 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 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 2400 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四、 实施 程序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省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省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 2400 元/人的标准予以

 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施培训工作年报制度。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12月10日前将全市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进度情况和年度总结汇总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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