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法发[202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1 月 8 日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现法官员额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配置、调整、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员额配置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不得超过中央设定的比例范围。

 二、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定总量内统筹管理,原则上以设区的市(地区)为单位,在省级范围内合理分配、动态调整;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将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员额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省、自治区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辖区内的法官员额进行统筹配置、动态调整。

 三、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配置,以核定编制、办案总量、法官人均办案量

 为主要依据。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员额配置,可以在核定编制、办案总量、法官人均办案量基础上,适当考虑对下业务指导等工作量。

 四、法官员额配置应当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比例不得高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平均水平。

 五、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院法官办案工作量变化情况,以及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案件数量、法官数量等情况,决定对法官员额的配置进行调整。

 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预留合理比例或数量的法官员额,用于辖区内调整配置。上级人民法院为动态调整预留的法官员额,原则上不得用于本院。

 七、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法院法官员额进行调整配置的,可以调整使用预留的法官员额,也可以对各地法院已经配置的法官员额进行统筹调整。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法官员额进行调整:

  (一)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法官员额明显不能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销或设立等导致法院编制发生较大调整,案件数量或工作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官办案数量较少,存在明显闲置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员额的情形。

 九、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辖区法院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提出动态调整使用的意见,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十、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法官员额实施全面调整的,原则上在一届院长任期内不超过两次,不宜频繁调整。

 十一、法官员额的实时动态调整,原则上由有调整需求的人民法院提出,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法院法官员额使用情况,及时统筹进行法官员额调整并启动法官入额、增补、退出工作。

 十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员额法官常态化增补机制,对辖区法院预留或空出的员额定期开展遴选,原则上每年开展员额法官遴选不少于一次。

 十四、员额法官遴选中,在向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拟入额人选时,可综合考虑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近期拟退休法官人数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员额法官空缺数 30%的比例推荐递补人选。在下一次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因法官员额产生空缺的法院,可直接从递补人选中推荐拟入额人选,按程序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后办理任职手续。未能递补入额的人选,在下次员额法官遴选时,按照与其他人员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参加遴选。

 十五、根据工作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借用、转任等方式,将法官及所用员额、编制一并调整配置到需要增补法官的法院。

 十六、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管理具体办法。

 十七、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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