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技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凡学校使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建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具体包括:
(一)年度计划内的建设项目; (二)年度计划追加的建设项目; (三)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特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便于客观公正审计,审计处负责对校内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建设规模大小派出项目审计代表,全程参与,并实施项目跟踪审计负责制和审计复核制:即坚持全过程审计原则和二审原则。
第四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项目建设各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五)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是否存在挂靠或转让、分包业务等问题; (六)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单价、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同中校方管理人员的签证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重点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无论新建或修缮,所有工程均严禁与个人或无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担的项目除外); (七)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结算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学校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如下条款:施工方报审工程结算误差不得超过5%,凡违约超过5%的,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变更、签证是否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多账户支付、超合同进度预付工程款等问题,工程是否按项目核算、记账;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工程清单约定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和使用维护是否有效,有关材料的质检证明是否齐全,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数量多、价值高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预算价格的材料在采购中应进行现场跟踪审计。
第六条
参与签证的单位对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负责。
(一)工程管理中的所有会议纪要、工程指令、书面回复等文字资料必须由后勤基建处起草并按程序办理,不得由施工单位代笔。所有签证资料后勤基建处必须保留原件。
(二)审计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中基础工程、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事项的签证。审计人员对各项签证必须凭后勤基建处出具的经主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的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情况复核后予以签认。具体签证权限按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办法》[院政发〔〕23号]要求办理。其它任何不合规范的签证事项审计时不予认可。
(三)审计处应监督基建部门做好施工签证,使其真实、规范,杜绝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审计时应核对原件,对发现的与现场情况不符等失实资料有权重新复核确认,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壹万元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均应上报省教育厅,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
第七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造价审查: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设计或规划要求一致; (3)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交付使用的财产; (5)预留的尾工工程; (6)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3、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计划外工程项目。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的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第八条
由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承接的修缮工程,必须由后勤基建处做出统一布置,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和施工图,明确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控制工程的质量、规模,合理确定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并对工程用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进行严格把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办理结算审计。
第九条
学校各类修缮项目应按《基建维修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申报立项,并由后勤基建处归口管理。对总造价在5000元内(含5000元)的修缮工程办理结算,由后勤基建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确定,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初审,审计处复核后,计划财务处方能办理结算。
第十条
对新建、扩建、改造修缮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拆价评估处理,能利用的拆旧材料拨付给施工方时,应办理资产划拨手续,材料款由计划财务处与施工方结算抵扣工程款。拆旧物资处理后施工方送审结算书时应向审计处出具有关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审计处应派员参加基础工程、隐蔽工程、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后勤基建处应按工作安排提前通知审计处。
第十二条
报送审计处审核的招投标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及计算式(含全套电子文档); (二)全套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六)施工、 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回复等; (七)初审结论及全套造价审核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八)工程监理报告及施工日志; (九)《工程结算资料送审签收表》、《工程审计承诺书》; (十)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报送审计处审核的小型修缮项目(含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零星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校内发文的项目投资计划表(项目立项审批表); (二)施工合同(协议); (三)施工、竣工图纸及工程施工方案、标准要求; (四)竣工验收单;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变更签证; (六)规范、完整的工程预、结算书及计算式(含全套电子文档); (七)初审结论及全套造价审核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八)《工程结算资料送审签收表》、《工程审计承诺书》; (九)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应经施工单位和后勤基建处共同认定(签字并盖公章)方为有效;如送审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处不予签收结算资料并暂缓办理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
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及时归档。在参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审签及相关会议时必须保留原始记录,如发现最终形成文件与记录不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对记录之外的任何变更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明确的建设项目及无施工合同或与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项目,审计处有权拒绝审计。
第十七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均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在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出具审计结论前不得超过该工程合同价的90%(应有施工方提供的等值完税发票,否则还必须扣除相应税款)。
第十八条
学校对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取二审制。即工程结算在学校内部由后勤基建处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原则上初审后金额的准确率应达95%以上。后勤基建处完成初审后学校不再受理施工方新的结算资料。项目初审后送交审计处
复审,审计处按内部工作流程完成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单》或书面的审核意见。
未经学校内部审核的项目不得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符合学校《基建修缮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内的项目,经学校初审后必须按相关程序委托社会中介结构进行终审。
第十九条
学校后勤基建处应于年初(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将拟实施的工程项目计划抄送学校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实施完成时间制定相应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基建、修缮项目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和项目大小安排审计的时间和方式(审计部门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在无特殊情况下,自行审计的建设项目应自收到报送项目完整的结算资料起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应当在15日之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施工单位对更改后的结论仍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为了配合计划财务处搞好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处以每年12月15日为界限,之前签收的已初审的审计项目列入当年审计任务,截止日期后签收的已初审的审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力量及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或人员咨询、组织单位间联合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持业资质进行审查;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经学校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事务所有权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委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和审计厅的监督和指导。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计厅的相关文件以及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查的结果作为选择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10000元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的均应上报省教育厅,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学校给予一定的激励机制。审计处可按工程造价核减额的5%提取审计奖励费。
(三)审计处提取的审计奖励费暂存学校财务,专款专用,由校长或协管校领导负责审批,主要用于审计咨询、聘请审计专业人员酬金及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必要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在此之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人科技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人文科技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 院政发〔〕55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计行为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确保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规避学校内部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4年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以及《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其他中介组织。
第三条
凡学校基建、修缮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都必须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审计手续,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校外机构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持业资质进行审查。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审计难度大,受现有审计资源、专业技术、法律效应等限制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 (二)要求短期内完成且审计处无法调整工作安排的审计项目; (三)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项目、50万元以上(含)的修缮项目; (四)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含部分投资)或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必须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应的审计报告的项目; (五)经学校研究必须委托审计的项目或其他有必要委托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委托审计方式包括现场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方式。
第七条 所有委托项目必须先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完成初审后交校审计处复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学校出具复审结论后由审计处按程序办理委托审计手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跟踪审计的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审计处须按程序尽快办理委托审计手续,便于实施现场跟踪审计,待项目竣工、学校出具复审结论后再办理结算资料交接手续,实施结算审计。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和审计厅的监督和指导。学校根据教育厅和审计厅有关文件以及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查的结果作为选择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九条
对受托中介机构的要求 (一)受托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部分或全部工作,负责全部审计工作质量并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
(二)受托中介机构在承担委托项目期间应接受学校审计处的指导和复核,对提供的审计报告和结论承担相应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经学校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事务所有权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学校有权解除与委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计处根据第五条规定申请委托立项,确定合适的审计方式并填写《基建、修缮委托审计立项审批表》,报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 (二)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计处指定专人办理项目结算资料移交登记手续,协助、跟踪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负责组织项目对审和协调工作; (四)中介机构根据对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与审计处办理项目结算资料交接手续; (五)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合同及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计算审计费,办理审计费支付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通过协商集体确定或校内招标确定,委托服务费用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有关文件通过双方洽谈或校内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费支付方式 委托审计服务费依据委托审计合同由学校支付,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人文科技学院基建、修缮项目预(结)算委托审计立项审批表
项
目 名
称
建设规模 及类型 □ 基 建
□ 修 缮; 投资规模(预算):
万元 建筑面积:
㎡ 施
工 期
限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审计方式 □ 工程预(结)算审计 □ 现场跟踪审计及工程结算审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送审金额 及时间
基建初审金额及时间
审计复审金额及时间
审计处 建议意见
协管校领导 审 批
校长审批
备
注
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基准费率(‰)
服务内容 500(含500)万元以下 500~1000(1000)万元 1000~5000(含5000)万元 5000万元 以上 投资估算 工程造价 0.9 0.7 0.3 0.1 调查、收信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可行性经济评价 工程造价 2.7 2 1 0.3 工程概算编制 工程造价 2.8 1.5 0.8 0.3 收信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工程概算审核 工程造价 1.2 0.8 0.4 0.1 施工图、预、结算或标底编制 土建工程 工程造价 6 4.5 2.5 1 收信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造价 7 5.5 3.5 1.1 标底和投标报价审核 送审工3 1.5 1 0.4 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
及最低价询标 程造价 计价过程进行快速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工程预、结算、清单计价初次审核 基本 服务费 土建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5 3 1.5 0.5 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6 4 2.5 0.7 核增或核减收费 核增或核减额 60 45 30 10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清单计价 土建工程 工程造价 7 5 3 1.1 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符合标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总价,出具相应报告。仅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按标准的收费,计价基数按工程投资总额(地价除外)计算。只提供清单计价的按标准的收费。
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造价 8 6 4 1.2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证与索赔、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工程造价 8 6 4 1.2 承担有关工程造价谈判、调查取证、最终作出具体工程造价结论或报告等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 每人每小时 50~500元(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另付)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 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注:1、上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方式举例如下:某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工程造价为5000万,计算服务费为:500万元*6‰+(1000-500)万元*4.5‰+(5000-1000)万元*2.5‰=15.25万元;
2、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
费基数;
3、工程预、结算以及清单计价复审,除按上表向委托方收取初审基本服务费外,另可在初审核增或核减收费比率的基础上增加20‰;
4、核增或核减收费是按核增额或核减额分别计费;
5、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的再次审核。初次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造价为准。
6、市政、人防、水利、电力、交通工程低于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