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

 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1 月 26 日 佛山市顺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我区实际出发,以“权利与义务对应、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不断完善”为原则,按不同年龄段分别给予参保补贴或老年生活津贴,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全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协调机构,完善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会同审核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

 经济社的资格和保障对象资格,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会同审核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资格,会同审核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保障对象资格,负责制定和完善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流程和办法,负责对经济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进行核定和备案。

 区财税局负责安排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和拨付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具体办法。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会同审核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资格,负责制定和完善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资格的审核流程和办法。协助对经济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进行核定和备案。

 区审计局负责对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核发参保补贴、老年生活津贴等各项待遇及相关业务,负责制定和完善每年资金的预算、核发参保补贴和老年生活津贴等各项待遇的办理流程、操作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审核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资格和保障对象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上述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审核流程和办法须报协调机构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经核准确认为完全被征土地的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其符合我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股权固化政策,应获得原始股权配置的顺德户籍居民,属本制度所称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 完全被征土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是指以股份合作经济社为单位,根据国家备案的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其剩余的农用地以及未批先用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其共同协商,扣除按规定预留给其作征地留用地的土地后,剩余可征收(用)的土地由政府全部实施征收(用)的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六条 凡是要对股份合作经济社实施完全征地的,应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土地的征收(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与股份合作经济社按规定协商一致并实施征地前期工作。在政府与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征收(用)土地协议或土地使用协议、按协议全部兑现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股份合作经济社全部移交被征地土地并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后才可认定为完全被征土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股份合作经济社也可认定为完

 全被征土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

 (一)剩余土地面积少于 200 亩且该部分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剩余土地政府暂不实施征收(用),不作土地安置补偿,仍由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耕种和取得收益,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经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变更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后政府收回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属于飞地且面积大于 200 亩的,参照上述条件另行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对经济上以村民小组或股份小组为单位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经区农业局核定和备案后,属核定范围内已实现完全被征土地的村民小组或股份小组,可通过其所属的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完全被征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资格和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章

 资格审核和申报办法

  第九条 完全被征土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村民小组或股份小组,统称为完全被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完全征地股份社),其资格审定由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申报,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条 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具备完全被征土地股份社资格(以下简称具备资格)时,以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为单位,统一办理保障对象资格申报手续,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保障对象资格。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经核定后,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备案,中途因各种原因停发待遇(含参保补贴或老年生活津贴)后重新申领的,其本人向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实和续发待遇。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按保障对象不同年龄段、不同的参保方式,分别给予参保补贴或者老年生活津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抚恤金。

  第十三条 参保补贴期限为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具备资格当月起至申请办理退休之月止,累计不超过 180 个月(即 15 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按月延后缴费或一次性趸缴的同样纳入补贴范围,延后缴费补贴实行按月划付,一次性趸缴的实行一次性计付。不参保的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一)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具备资格当月,未满 45 周岁(以下称新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包括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居民参

 保或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个人缴费比例×

 50%;新人一经核定,其身份和享受参保补贴的办法不能更改。

 (二)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具备资格当月,年满 45 周岁未满60 周岁的(以下称中人),根据不同的参保方式给予补贴:

 1.由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统一参保的,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个人缴费比例×80%。

 2.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比例×60%。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满 15 年缴费年限的中人,按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延后缴费手续的,给予延后缴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比例×60%。延后缴费期满还需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的,按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比例的 30%×一次性趸缴月数给予补贴。

 (三)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具备资格当月,年满 60 周岁的(以下称老人),若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满 15 年缴费年限,正按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延后缴费的,给予延后缴费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单位

 与个人合计缴费比例×60%。延后缴费期满还需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的,按本市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比例×30%×一次性趸缴月数给予补贴。

 参保人在本行政区域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持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明细,以及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各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贴申请。

 以个人灵活就业方式申领参保补贴的,需签订和提交诚信声明书。有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需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补贴,不得通过个人灵活就业形式参保获取补贴;如经查实,将追回所有已获得的参保补贴,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老年生活津贴。

 (一)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具备资格时,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老人从当月起,按月享受老年生活津贴;无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中人,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可以参照老人享受老年生活津贴。定期养老待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伤残津 贴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二)老人和年满 60 周岁的中人曾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但未符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全额退回参保补贴,终结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从终结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次月起,可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三)老人及年满 60 周岁的中人正在享受延后缴费参保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四)新人一经核定,其身份和享受参保补贴的办法不能更改,不能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五)享受老年生活津贴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开始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老年生活津贴,并退回当月已享受的老年生活津贴。

 (六)老年生活津贴的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 250 元,按月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并以此为基数,从 2015 保险年度起,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增幅,每年对老年生活津贴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增幅超过 10%的,按 10%计算。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经济社符合资格完成申领待遇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遗留、遗漏未申报的,可予以补申报,其参保补贴和老年生活津贴可从股份合作经济社符合资格当月起补发。

  第十七条 享受参保补贴或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或其直系亲属应及时向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申报,再由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停发相关待遇(参保补贴或老年生活津贴);保障对象或其直系亲属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由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相关待

 (一)保障对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相关待遇,服刑期满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其中,老

 年生活津贴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并参加以后的调整。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参与老年生活津贴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暂停相关待遇;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无罪的,被通缉、羁押期间的相关待遇予以补发。

 (二)保障对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暂停相关待遇;再次出现或直系亲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享受相关待遇资格证明的,应补发其相关待遇,在被暂停发放待遇期间调整老年生活津贴的,也应予以补调;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间被暂停的相关待遇不再予以补发。

 (三)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保障对象,每年应进行领取老年生活津贴资格认证。逾期没有认证的,暂停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经证实具有领取老年生活津贴资格的,可予补发。

 (四)因未及时办理停发待遇手续,保障对象或家属应退回多领的待遇。保障对象或家属未及时退回的,由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助追回。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死亡,不具备发放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资格的,一次性发放 2000 元丧葬抚恤金。保障对象在服刑期间死亡的,遗属不享受丧葬抚恤金。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九条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设立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出户,用于接收区财政专户拨付的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支付有关待遇或补贴。区财税局设立并管理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管理财政投入的养老保障资金,以及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设立的资金支出户拨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及经办部门不得挪用、截留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参保补贴或老年生活津贴的,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局会同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查核,追回补(津)贴资金,并取消其保障对象资格,今后不得享受本制度规定的一切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5 年期满后或遇上级有新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已按《关于做好全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通知》(顺府发〔2009〕12 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人员并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按本制度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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