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制度教材

  党内监督制度的十大特色

 2004-12-7 9:36:01 来源:海安县机关党工委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十种党内监督制度,它是整个条例的精华所在。围绕这十种监督制度的特色内涵与技术应用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李俊伟等同志,撰写了一组文章,本刊现分两期予以发表,供大家在上党课时参考。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色

  -张希贤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先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领导制度。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是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我们党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正是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艰辛的探索。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大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然后各委员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党的工作。对党内监督来说,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主要有两项常规性工作:一是做决策,二是用干部。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就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分管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认真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第四是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不得离开领导班子大多数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在具体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会上与会前酝酿阶段,各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同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一个关于重要事项的表决与表决方式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目的就是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日益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特征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党内监督制度。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相结合

  -李俊伟

  在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鲜明地贯彻了十六大精神,它旨在通过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的有机结合。具体分析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从五个层面看出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特色。

  第一,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全党对中央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通报的形式和范围中央依具体情况而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科学和民主,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地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何,需要全党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民主权利,及时向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中央向全党通报,每位共产党员都有权向党组织和中央谏言献策,全党的监督就会逐步发挥出巨大的优势。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各地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此次《条例》分两个层面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做出制度性规定: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另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的地方委员会除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外,把党委会会议情况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向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利于各地共产党员监督各地党委对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便于校正各地党委的某些不当行为和决策。

  第三,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既是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一种可行形式。此次《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代表都回到了原单位工作。对于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有权了解有关决策及其他重要情况,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应该是依据通报和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地区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地、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党员和群众对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意见,然后综合这些意见,反映给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样,就会使普通党员的监督和党代表的监督有机结合,从整体上发挥党代表监督的优势。

  第四,此次《条例》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保证党员和党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规定了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即:有权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对于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意见,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社会稳定等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当把材料报到上级党组织后,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如实报告做出了明文规定。《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关于什么是个人重大事项,它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中央将做出另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要自觉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可以使个人的报告和党组织掌握的党员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相互印证,从而全面了解干部,使干部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有效地处于党员的监督之下。三、述职述廉——

  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

  -党建原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的年度报告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纳入了党规党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建设中,从而构成了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特色。

  所谓会内监督,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核心领导层行使党内监督的职责。在关于报告工作的制度中,《条例》对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规定了四方面内容:第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对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全体会议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全体会议对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基层纪委全体会议分别负有对基层党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进行监督的责任。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十六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一个创新举措。上升为制度,此次扩展到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整体优势和整体监督作用。

  所谓会外监督,是指党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活动,不仅要接受所在委员会的监督,还必须扩大范围,接受委员会以外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机关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明文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中央各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等)、派出机关(如中央驻港、澳办公室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部门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党委常委、纪委常委成员)的述职述廉,其参加听述的人数,也应当超过两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人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受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监督;第三个层面是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政策研究室、地方党史研究室等)、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政府各部门、高校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也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本单位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届中和届满时间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党的领导干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党的组织部门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这样,使领导干部不仅接受党组织监督,还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便于日后的领导工作更好地既对上负责,更对下负责。

  关于党的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党外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一年中的工作情况,重点应为:(1)工作中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情况;(2)密切联系群众与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情况;(3)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在党的基层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同时,应把党内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与党外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相结合,综合两方面的评议和测评结果,分析基层干部的成绩,分析存在的缺点与问题,进而对基层干部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帮助基层干部健康成长。四、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袁礼富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一个独特政治特色,依据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把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进而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一个创新举措。

  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其他特殊的政党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了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所以党的民主生活会总体上一直比较成功。通过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大家畅所欲言,心平气和而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仔细地研究每一步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把党内的民主生活会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入了《条例》。关于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建设及目的,《条例》指出,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强党内监督,增进团结,提高我们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自己所在党支部的支部生活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中央确定采取党内民主生活与党内外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具体地讲,各级领导班子应努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勤政廉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确定,以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充分准备,认真开会。为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会议时,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因此,认真负责精神是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保证。

  第三,明确主要领导人责任。为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条例》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两方面具体责任:其一是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开得好与坏、成功与否,“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必须仔细准备和认真组织会议。其二是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问题提了一大堆,会议开得很成功,剩下的就是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此时必须认真地承担起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以确保民主生活会的真正质量。

  第四,上下结合,加强民主监督。为确保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认真实施,《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对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实施广泛的民主监督。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和一般问题给予个别解答和面上的情况通报。

  第五,明确上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职责。为加强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上级党组织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监督职责。关于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关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条例》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以指导下级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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