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植入的钢板离奇断裂 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 钢板缺陷

  手术后植入的钢板离奇断裂      今年23岁的扬中市八桥乡农民晓燕在2002年4月18日因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人住镇江某医院治疗,同月20日镇江某医院对晓燕实施了手术,为其植入由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镇江某公司销售的金属钢板,同年5月11日晓燕出院。2003年5月,晓燕感觉腿部疼痛,于5月13日再次人住镇江某医院,经拍片检查发现,为晓燕植入的金属钢板断裂,5月15日镇江某医院为晓燕实施取钢板、植骨融合术,至6月5日晓燕出院,共花去住院费6256.86元。
  
  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
  
  嗣后,晓燕因与镇江某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04年2月以镇江某医院使用了不合格产品为由向京口法院起诉,要求镇江某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502.36元。法院审理中,法院依镇江某医院申请依法追加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和经销商镇江某公司为共同被告。法庭上,被告镇江某医院辩称,晓燕诉状中称医院使用了不合格产品并非事实,医院在为晓燕植入钢板以及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晓燕的诉讼请求。
  被告镇江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销售企业,只能对所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职能和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只要生产厂家具有资质,本公司就销售其产品,所以该公司的销售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该公司的产品经过国家检测中心认定,所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不应承担责任。
  2004年,根据三家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镇江某医院为原告植入的金属钢板进行了检验,因所检验产品已被使用,仅能检验其化学成分为合格,其他项目无法检验。其后,镇江某医院申请对其为晓燕进行的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因晓燕表示不认为镇江某医院的医疗过程有过错而未予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系晓燕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金属钢板断裂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晓燕在使用金属钢板发生断裂后,作为生产厂家的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和销售方的镇江某公司,应当对断裂的金属钢板无缺陷或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两被告所提供的系列证书,均不能证明晓燕所使用的、已断裂的金属钢板为无缺陷产品,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推定两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并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作为医疗单位的镇江某医院,虽然其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但负有对病人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确保质量无缺陷的义务,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钢板断裂而使原告无奈进行第二次手术所花费的医疗费、必要的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过错对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故应承担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据此,2005年8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镇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晓燕医疗费6256.86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36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116.86元。被告镇江某医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05年11月1日晓燕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领到了12116.86元因医疗器械质量有缺陷的赔偿款。京口法院法官如此迅速执结这起被执行人在北京的案件,让晓燕都感到有些惊奇。该案从立案执行到结案仅仅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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