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3-2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3 3- -2 28 8

  材料简答题: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 1948 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 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 1997 年、1998 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 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 10 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

 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

 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推荐访问:公司法 解析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