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公路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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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 公路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提高通行能力,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包括国道和省道,以下统称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区域。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G205 山深线(山海关-深圳)淄川与周村交界至淄川与博山交界段:从公路路缘石起(无路缘石的,从公路路肩外缘起)向两侧外各 66 米。

 S231 张台线(张店-台儿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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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32 张鲁线(张店-鲁村):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5 米。

 S235 高淄线(高青-淄川):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5米。

 S102 济青线(济南-青州):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5米。

 S509 青周线(青州-周村):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5米。

 S510 泉王线(泉头-王村):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5米。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按体规照总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执行。

 (二)公路用地的范围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 1 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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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四)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保持不少于 50 米的距离。

 (五)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公路沿线两侧规划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六)在公路、公路两侧存在的集贸市场,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妥善规划集贸市场所需场地,联合相关部门将集贸市场迁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区 50 米之外。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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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三)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四)在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2000米和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 500 米、下游 1000 米范围内采砂。

 (五)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六)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八)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九)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十)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十一)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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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十二)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五、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拆除清理、业态调整等方式,对路域环境进行长效管理,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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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通告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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