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做好2021年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禁烧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 1 2021 年 农作物 秸秆等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做好我区秸秆禁烧(包含荒草、落叶、垃圾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秸秆禁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镇街、功能区(以下简称各镇街)是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各镇街工作重点,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分片包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露天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

 二、严格落实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秸秆禁烧工作已纳入对各镇街年度考核,并将严格实施。对省卫星遥感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扣 3 分,市督查和卫星遥感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扣 2 分,区督查和卫星遥感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扣 1 分。

 对省、市督查和卫星遥感发现的露天火点,根据上级要求,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尤其是对全区出现的年度“第一把火”以及被省市两级通报、督办的火点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对年度内出现 1 处火点的,

 由区对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出现 2 处火点的区(市),市环委会将对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出现 3 处及以上火点的,市环委会对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事项进行公开。各镇街首发焚烧秸杆火点缴纳 50 万元,2 处及以上每处火点缴纳 100 万元;垃圾、落叶等非秸杆焚烧火点,各镇街首发火点缴纳 20 万元,2 处及以上每处火点缴纳 50 万元,缴纳资金由所在镇街向区财政缴纳。对出现火点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镇街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能按省、市核查要求处置到位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环委会办公室的,由镇街进行处理。

 三、依法处置,形成高压态势 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以拘留并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做好露天焚烧处置工作 对省级督办要求反馈的情况,镇街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办理;对市级督办要求反馈的情况,镇街在半天内按要求反馈情况。镇街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能按省、市要求处置到位,并及时如实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的,由区进行处理;对省、市要求核实的火点,要立即组织核实和进行整改。对不能按省、市要求处置整改到位、谎报瞒报,不及时报送火点信息的,严肃处理。对每次发现的露天焚烧现象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召开现场会,相关镇街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并研究部署加强露天禁烧工作的具体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禁烧工作氛围 各镇街要加大对露天禁烧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的危害,提高农民露天禁烧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禁烧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露天焚烧现象进行追踪报道、公开曝光。各镇街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为禁烧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做好露天禁烧引导、督查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拓宽处理秸秆的渠道,做好农作物秸秆利用引导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要落实好相关职责,强化合力,齐抓共管,严禁出现焚烧隔离带、露天焚烧、烧荒烧沟烧堰、烧山烧林、祭祀引发野火等问题。

 七、其他要求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露天禁烧工作目标,对照责任分工,逐项制定措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强化值守,做到防控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露天禁烧工作。

 附件: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21 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秸秆禁烧工作事关大气质量改善,事关城市良好形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部已经明确提出,将秸秆禁烧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事项。要把秸秆禁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含荒草、落叶、垃圾等)的范围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全部区域(非城市建成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等在任何时段在上述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区(市)政府是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露天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分片包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镇街、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村居应当制定露天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视情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对区市的生态环境考核。

 四、各区(市)首发焚烧秸杆火点缴纳 50 万元,2 处及以上每处火点缴纳 100 万元;垃圾、落叶等非秸杆焚烧火点,各区(市)首发火点缴纳 20 万元,2 处及以上每处火点缴纳 50 万元,缴纳资金由所在区(市)向市级财政缴纳。对全年未出现露天焚烧火点的区(市),市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奖惩资金在环境空气

 质量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中一并兑现。

 五、对省、市督查和卫星遥感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根据上级要求,参照前期有关处置处理情况,由区(市)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尤其是对全市出现的年度“第一把火”以及被省上通报、督办的火点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对年度内出现 1 处火点的,由区(市)对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出现 2 处火点的区(市),市环委会对相关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出现 3 处及以上火点的,市环委会对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事项进行公开。

 六、对出现火点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以拘留并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省上督办要求反馈的情况,各区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办理;对我市督办要求反馈的情况,在一天内按要求反馈情况。

 九、各区市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露天焚烧火点能按省、市要求处置到位并及时如实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的,由区(市)进行处理。对省、市要求核实的火点,要立即组织核实和进行整改。对不能按省、市要求处置整改到位、谎报瞒报,不及时报送火点信息的,严肃处理。

 十、对每次发现的露天焚烧问题,相关区(市)都要召开现

 场会,通报调查处理情况,研究部署加强露天禁烧工作的措施。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拓宽处理秸秆的渠道。

 十二、市民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好相关职责,强化合力,齐抓共管,严禁出现焚烧隔离带、露天焚烧、高速公路路基两侧、烧荒烧沟烧堰、烧山烧林、祭祀引发野火等问题。

 十三、各区市、镇街、村居要层层明确和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加强人力物力保障,建立完善督导检查、日常巡逻检查、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制度措施,确保巡逻检查到位,确保不出现露天焚烧问题,一旦出现火点要打早打小并倒查责任。在春耕、夏收和秋收等重点时间段,要集中人员、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巡查力度,做到严看死守。

 十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公告栏、明白纸、宣传车、大喇叭等形式,持续宣传,深入发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秸秆焚烧保护生态意识,为禁止秸秆焚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我市印发的相关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上和法律法规对秸秆禁烧工作提出更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的,执行省上和法律法规的最新的标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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