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支部联系群众和党内监督制度

  学校党支部联系群众和党内监督制度

 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让党员认真遵守执行以上两个条例,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根据我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3、保障党员权利。

 4、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5、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

 6、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群众的监督。

 7、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8、对党支部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9、对党支部和支部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10、对党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11、受理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2、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13、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1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15、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16、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17、党支部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18、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9、党支部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20、党支部对于事关学生工作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21、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3、党支部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24、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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