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汇报

司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汇报 (1)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平台建设。

县政府于2020年5月23日召开了全县三项制度工作会议,调整了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会上下发了《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及任务分解表,强调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实施方案下发后,县政府修订了《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同时,不断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在政务门户网站开设了“执法公开”专栏,各执法部门普遍设立了行政执法专题公开公示栏目,并与相关互联网站链接,让群众直接通过网络查看执法公开内容。目前,全县行政执法公开架构、机制已经形成、逐步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对执法内容、权限、依据、时限、程序、决定以事项清单和流程图的形式进行了公开。

(2)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在日常巡视检查、各项专项检查过程中,通过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提高了行政检查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逐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行政执法权责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规、专业法规知识学习,考核合格率达85%。按规范标准办理《行政执法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县司法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执法证件年检与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结合进行,凡本年度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补考合格的,通过年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考试或补考不合格的、有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未经处理的,不予通过年检。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力度,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地履行执法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三项制度”要求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新标准,修改完善相应的执法质量考评标准,加强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监督,对违反“三项制度”办理行政案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依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县政府印发了《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了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时间节点、标准和要求,推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有效落实。截止目前,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各乡镇执法目前对执法领域相同的部分制度进行沿用。为全县执法部门分别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共计827台。达到市政府要求的一类标准。2020年司法局对我县科局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320余人集中培训1次,对全县12个乡镇154名执法人员进行了新增培训,为考试通过的发放了执法证件,通过健全落实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行政复议办案系统,加强了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7)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不断完善壮大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抓住关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得到推进 结合省市政府印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定了《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报送部门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查或审查未同意的,不得作出。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要依法向县司法局备案审核,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机关要自行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由县司法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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