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应注重药味脚注】 中药处方脚注包煎表示

  所谓药味脚注,即是中药处方药味名称之前或之后的说明性术语,用来说明对药物炮制或需特殊煎、服的要求。它是中药处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中医以药物炮制品入药组方这一用药特色的重要标志,有无脚注及脚注正确与否和治疗效果密切相关。
  中医的辨证用药主要是根据中药本身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等性能来选择的。但是药物的性味、归经也可以通过炮制使其改变。如常用中药大黄、黄连、黄芩,性味都是苦寒,都具有清热作用,但归经不同。大黄泻肠火,黄连降心火,黄芩清肺火。如果这三味药都采用酒来炮制,都能减低寒性,都能改变药物的作用趋向,使大黄由下行血分而变为上清头目之火,黄连、黄芩亦能升提而清上焦之火。这说明药物炮制之后,它的性能可以使之转化,而且炮制方法不同,其炮制品的药效也不相同。如大黄,生品作泻下剂,用于肠道积滞、大便秘结,如大承气汤;酒炙大黄清热通便,用于上焦热证、火邪上炎,如当归龙荟丸;醋炙大黄活血化瘀,用于痛经、闭经,如化瘀回生丹;大黄炭清热止血,如十灰散;酒熟大黄作缓下剂,如清宁片等等。因此,中医辨证用药,除了根据药物本身的性味选择外,有时也要借助炮制,选择不同规格的炮制品达到目的。而药味脚注正是医者提出炮制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无脚注或脚注不正确,辨证用药就是一句空话,势必影响临床治疗效果。所以我们的前人处方用药很注重药味脚注。如现存最早的中医典籍《内经》中的“秫米半夏汤”,方中半夏名前即加注“治”字,强调用半夏的炮制品;汉末名医张仲景在《伤寒论》一书中,几乎60%的处方用药有脚注,如麻黄“去根节”,杏仁“去皮尖”,甘草“炙”,附子“炮”等。其实我国历代医家处方用药,正如《千金方》中说:“诸经方用药,所有熬炼节度,皆脚注之。”丰富和发展了中医以药物炮制品入药组方的这一用药特色。
  不可否认,中医以炮制品入药组方的这一用药特色在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医和药之间形成了一种习惯(或称默契),则医者在处方中对某些药即使不注明炮制要求,调配也配付相应的炮制品。但由于各地用药习惯不同,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有的省、市根据用药习惯制定了本地区的处方应付品种,故同一药物各地应付各异,即使同一地区也会出现认识不统一的现象,医不知药情,药不知医用,应付误解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临床治疗效果。
  《中国药典1990年版》和《中国药典1995年版》凡例中均规定:“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均指净药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应照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方法炮制。”“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制项进行处理。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项及制剂方中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笔者认为,药典的上述规定不仅对中药饮片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处方用名和处方应付的原则,是克服不规范的习惯,使处方用名和地方应付走向科学化、标准化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和保证治疗效果的重要条件。
  另外,药物需特殊煎、服,如先煎、后下、包煎、另煎、烊化、冲服等,也应明确脚注,以提示调配人员按脚注要求处理。
  综上所述,中药处方的药味脚注,是中医以药物炮制品入药组方这一用药特色所在,注重药味脚注,规范处方用名,同样会促进中药的治疗效果和中医学术水平的提高。
   〖编辑:迟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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