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装修合同 个人房屋装修合同样本

  房屋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面积:

 4、工程施工安装内容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中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认的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位依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增减项目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签认后生效,增减计施工、安装项目。

 5、双方商定本工程

 20

 个工作日,乙方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及安装项目。即自

 2010

 年 7 月 10 日起(工期以施工材料进场的第二天计)。

 第二条:甲方工作

 1、开工前,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和安放措施,若因甲方不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安放措施而造成家具、陈设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施。

 3、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申请、审批等手续,并缴纳物业管理处所收的一切费用。

 4、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变更、验收、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5、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需¬甲方采购的材料。

 第三条:乙方工作

 1、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责。

 3、严格按照双方签认的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

 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施工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1)《装饰装修工程材料预算清单元》。

 2、工程验收准,双方同意参照(GB50327-2001)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质量监理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5、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由乙方负责。

 6、其它。

 第五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修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

 2、付款方式:支票或现金

 第七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耽误工期的,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完工期限按甲方耽误的天数顺延。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昆明市建筑装饰协会调解、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八条:工程验收

 1、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应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甲方逾期不予验收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另定日期进行验收。但完工期限按甲方耽误的天数顺延,因此给乙方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事项

 1、甲方

 (1)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 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不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物业管理公司及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招呼,处理好邻里关系。

 2、乙方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工程监理资格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如是下属分支机构,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

 (2) 指派(姓名)

  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工程总价款(材料款除外)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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