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是 [破解职业病防治之殇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也使得6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打破受理“垄断”,扩大职业病诊断机构范围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费尽周折才能获得这张被认可的“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专家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是职业病劳动者痛感诊断难的原因之一。如医疗资源非常丰富的北京市只有5家医疗机构有资质,广东省2O家,陕西省18家。因为诊断机构只有指定的少数几家,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针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卫生部部长陈竺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对于劳动者就近申请职业病诊断、及时维权有意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在立法上消除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为更多的有实力的医疗机构加入到职业病诊断的行列创造了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会显著上升。
  为鼓励医疗机构主动获取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黄乐平建议,将医疗机构的职责与权利结合起来,医疗机构获得职业瘸诊断资质后,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职责与风险的同时,应可在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
  “这方面国家必须加大投入。”他说,“否则,这样的立法规定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只是个好看的摆设。”强化举证责任,倒逼用人单位履职防病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黄乐平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而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则因材料不全而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举证难由此成为职业病诊断和获赔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
  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均因无法提供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的举证材料难以得到赔偿。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指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的义务,正是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把握的总体思路之一。
  黄乐平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如果能够实施到位,那么对于化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的法定义务。
  
  发病只报告“冰山一角”,法律应理清关系与定位
  
  尽管修正案草案的提出,为完善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将迈进重要一步,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仍旧任重道远,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
  现有的数字只能反映我国职业病发病的趋势和特点,并不能反映实际发病状况。李涛指出:“由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估计不到10%,相当大的职业人群没有被健康监护系统覆盖,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人没有被及时发现。”
  另据了解,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黄乐平指出,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草案中增加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但这样的规定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来说还远远不够。
  “要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预防难、诊断难、赔偿难、维权难,必须从立法宗旨入手,明确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管理客体。解决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主体地位,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厘清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定位是化解农民工职业病维权难的关键。”黄乐平说。
  李涛指出,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除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务工关系,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措施之外,关键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为每一个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黄乐平则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力度,参考《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引进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的双倍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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