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 [新《消防法》开始实施,我们该做些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旧法,新《消防法》主要从八个方面作了重要修订:   一是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三是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六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是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八是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
  三是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规定倒可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和消防现实工作的要求,公安部还出台了与新《消防法》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规章,就改革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改进消防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改进消防监督法律文书、时限、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这些规章将与新《消防法》同步实施。
  落实好新《消防法》对于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疑提供了新的契机。当前,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方面仍存在 着不少问题:比如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城镇消防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农村建设规划缺少消防内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产权建筑隐患整改协调难、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全民消防安全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突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任务面临持续压力,一些地方的“老大难”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还未根除,新的火灾隐患又不断产生等等。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落实新《消防法》,相信将会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切实在全社会建立起自上而下、全面覆盖、逐级落实的消防工作责任网络,真正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使我们在推进平安福建、和谐海西的进程中拥有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了更好地学法、守法、用法,今年以来,我省持续掀起了《消防法》宣贯热潮。我省着重从十个方面推动新《消防法》的全面落实:一是加强社会培训。开展全省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的宣贯培训工作;做好社会面各单位、行业、系统的宣贯培训工作。二是开展宣传教育。将《消防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推动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团体以及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和文化阵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和文化活动。三是落实政府责任制。推动政府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考评,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文化、教育、产品质量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四是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落实单位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管理,消除堵塞、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经常性违法现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开展消防演练。推动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数字服务系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是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并指导地级市消防协会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分站。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修改和完善相关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修订消防执法自由裁量细则,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制,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七是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规范化建设。八是建立灭火和应急救援机制。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制定本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建立统一的作战指挥机制和战勤保障体系。九是推进地方消防法制建设。提请省人大把《福建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将《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修订和《福建省区分所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与考评办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福州、厦门还将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十是加强消防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
  
  编辑 游振云

推荐访问:些什么 该做 开始实施 消防法